理藩院尚書

理藩院尚書

理藩院尚書相當於現在的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清於崇德元年(1636)設蒙古衙門;三年六月,改稱理藩院,屬禮部。順治元年(1644),改置尚書,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書亦入議政之列。

簡要概述


理藩院尚書相當於現在的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從一品官。清於崇德元年(1636)設蒙古衙門;三年六月,改稱理藩院,屬禮部。順治元年(1644),改置尚書,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書亦入議政之列。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隨著清廷全國政權的建立,更為總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清統治者通過理藩院實施對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加強與他們的聯繫。康熙年間,修定《理藩院則例》,用法規固定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各項措施。以後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祿、朝貢、定界、官制、兵刑、戶口、耕牧、賦稅、驛站、貿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轄,先後尚有內館、外館、蒙古學、唐古特學、托忒學、俄羅斯學,木蘭圍場、喇嘛印務處,則例館等機構。此外還派司員,筆帖式等常駐少數民族地方,處理特定事務,定期輪換。
1906年,清末新政,改理藩院尚書為理藩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