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
中止犯
徠中止犯是指在犯罪過程中,出於自己的意願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犯罪人。構成中止犯,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2)必須自動地停止犯罪或自動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3)必須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關於對中止犯的處罰,世界上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必減主義,即必須比照既遂犯減輕或免除處罰;另一種是得減主義,即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或免除處罰,也可以不減輕或免除處罰,是否減輕或免除處罰,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我國《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即採取必減主義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從客觀上講,中止犯防止了犯罪既遂的發生,使社會免遭侵害;從主觀上講,中止犯在有可能達到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犯罪行為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說明其本人的危險性和主觀惡性較小,處罰時應當比預備犯和未遂犯更輕;從刑事政策上講,對中止犯減輕或免除處罰,可以鼓勵犯罪分子在犯罪既遂之前自動中止犯罪,從而有利於對犯罪的預防。在司法實踐中,對中止犯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未造成任何損害或者損害不大的,宜免除處罰;造成一定的損害或損害較大的,宜減輕處罰;對在中止犯罪前已另外構成獨立犯罪的,宜按獨立的犯罪處罰:對於所擬實施的犯罪顯著輕微,根據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處罰。
中止的自動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徵,也是它與預備犯、犯罪未遂區別的標誌。預備犯、未遂犯也屬於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但是它們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於犯罪分子本人意願,而是由難以克服的外部障礙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稱為障礙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者的阻止;
(3)自然力的阻礙;
(4)物質的阻礙;
(5)犯罪人能力不足;
(6)認識發生錯誤等等。
例如,張三意圖強姦而使用暴力將被害婦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趕來的警察抓獲,就屬於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強姦)未得逞;再如李四進入銀行卻打不開保險櫃以致一無所獲,就屬於物質障礙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後放棄了著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例如,甲某準備了毒藥殺害其夫,因為害怕而沒有敢下毒,後來放棄殺人念頭,把毒藥扔掉。因為尚未著手就自動放棄犯罪,屬於在預備過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著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預謀盜竊某銀行,在白天“踩點”之後,晚上前來行動。發現銀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來行竊。這屬於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並未放棄犯罪意圖。應當認定為犯罪預備。再例如,律考試題:甲某攜匕首赴乙家殺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難忍而回家,屬於犯罪撤退,成立預備犯。
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例如甲某使用過期失效的農藥(本人不知過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圖殺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將杯中水倒掉。雖然因為農藥已經失效,客觀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殺害乙某),但甲某並不知道,在自認為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放棄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徠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為人自認為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於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在英美法系中,對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處理,在處罰上也不作任何特別考慮。對於中止犯,各國刑法的規定幾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減輕其刑。例如,日本刑法第43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減輕其刑,但基於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24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主動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處罰。如該犯罪沒有中止的行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為人主動努力阻止該犯罪完成,應免除其刑罰”。義大利刑法典第56條規定“如果犯罪人自願中止行為,只有當以完成的行為本身構成其他犯罪時,才處以該行為規定的刑罰”,“如果自願阻止結果的發生,僅處以犯罪未遂規定的刑罰並減輕三分之一至一半”。
從中國刑法的規定來看,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顯然,中國刑法也同許多國家的刑法一樣,對中止犯,是“應當”從寬,並且,從寬的內容也差異極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減輕的待遇。各國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均遠輕於對犯罪未遂的處罰。這是一個奇怪的現象,東西方文明的激烈衝突,各國法文化傳統以及刑法價值觀的巨大的差異,在這一點上都煙消雲散。各國立法者莊嚴宣布:對中止犯就應大幅度從寬處理。尤其在中國刑法中,犯罪中止不僅比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處罰輕,而且與整個刑法所規定的其他法定從寬情節相比,也是獨一無二屬於最輕的。
我們認為,對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根據來自三個方面:
(1)從客觀方面說,行為人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使得犯罪結果沒有發生(相當於違法性減少說)。
(2)從主觀方面說,行為人自動否定、放棄了原來的犯罪意圖,這是沒有發生犯罪結果的主觀原因,表明行為人的非難可能性人為減小(相當於責任減少說)。
(3)對中止犯減免刑罰,有利於鼓勵犯罪人中止犯罪,避免給法益造成實際損害(相當於刑事政策說)。因此,難以僅從一個方面說明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根據。認為中止犯減免刑罰的根據,是行為己缺乏或不具備犯罪構成某些方面的要件或者已消除或減輕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觀點,存在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