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率
衡量國民經濟中消費比重的指標
消費率又稱最終消費率,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1年)的最終消費(用於居民個人消費和社會消費的總額)占當年GDP的比率。它反映了一個國家生產的產品用於最終消費的比重,是衡量國民經濟中消費比重的重要指標。一般按現行價格計算。其公式為:消費率=消費基金/GDP×100%。其中,消費基金包括居民消費和政府消費。
社會上也有人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代替最終消費,用生產法GDP代替支出法GDP計算消費率,但這種方法大大低估了消費率。原因是,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與最終消費存在較大差異,它僅與最終消費中的商品性貨物消費相對應,服務性消費以及實物性消費、自產自用消費和其他虛擬消費都不包括在內,不能全面反映生產活動最終成果中用於最終消費的總量。
在國內生產總值一定且凈出口保持基本穩定的情況下,資本形成總額和最終消費額是此消彼長的。一個國家(或地區)的GDP如果用於投資的部分多了,投資率就會提升,那麼可用於消費的部分就減少了,消費率就相對降低了。
消費率
國民經濟總體的消費率,是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結果。它高低主要受國民收入的增長速度和積累率的高低的影響。消費需求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它反映拉動經濟增長的三大需求中消費所起的作用大小。由於居民消費一般占最終消費的80%以上,居民消費率的高低決定最終消費率的高低。
在正常情況下,消費率的確定應遵循的原則有:
1.消費率的下限不能低於前期已達到的水平,上限是不能導致因積累不足而使勞動者的裝備率、進而使勞動者人均提供的國民收入低於前期已達到的水平。
2.消費者個體的消費率。即消費者個人或家庭收入中用於消費支出的比例。如果假定消費者的收入不用於投資,那麼這一比例主要取決於消費者的個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在儲蓄與消費上的分配比例,也就是說取決於消費者在現期消費和延期消費(儲蓄)關係上的選擇。
我國最終消費佔GDP的比重上世紀80年代超過62%,2005年下降到52.1%,而上世紀90年代世界平均消費率水平接近80%;居民消費率也從1991年的48.8%下降到2005年的38.2%,儲蓄率則從2001年的38.9%上升到2005年的47.9%,5年間快速增長了9個百分點。消費率過低造成儲蓄率過高,進而又促使高儲蓄率轉化為高投資率,導致我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投資拉動,粗放式的經濟增長難以轉變。相應的國際收支不平衡問題進一步加劇,進而出現國內流動性過剩,刺激過度投資和資產價格膨脹,價格穩定面臨潛在壓力,這已成為中國宏觀經濟需要應對的最突出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