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人債務者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就說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日文】連帯賠償責任
【德文】Gesamtschuldnerische Haftung
【法文】Responsabilité conjointe et solidaire
【英文】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還錢。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連帶債務的成立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的規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連帶清償責任
當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連帶債務,即合同約定的連帶責任。
法律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
民法和商法所規定的連帶清償責任。對於合夥債務,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此為一般規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