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下設主管全區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各市設公安局,各縣(市轄區)設公安局(分局);縣(市、區)公安(分)局下設公安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位於銀川金鳳區北京中路86號,成立於1958年10月25日。1958年至1980年曾多次更名,在1980年8月更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延用至今。
2017年11月,獲評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
1949年09月23日,寧夏宣告解放。陝甘寧邊區三邊專署保安處派人來寧接收寧夏偽警察局。
1949年12月23日,寧夏省人民政府公安廳正式成立。
1954年08月,寧夏省建制撤銷,一部分地方劃歸甘肅省,一部分地方劃歸內蒙古自治區,原寧夏省公安廳併入甘肅省公安廳。
1958年10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也即成立;
1967年01月,公安廳被中國人民解放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檢、法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軍管;
1968年05月,成立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保衛部,代替了公安廳的職能,原公安廳幹警全體下放到西湖農場“五七”幹校勞動鍛煉;
1973年05月1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檢、法機關軍事管制委員會撤銷;
1973年07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保衛部撤銷,改稱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局;
1980年08月,改稱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黨和國家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區公安工作。
(二)分析形勢,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制定對策,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偵查工作;負責協調處置重大案件、緊急治安事故和重大災害事故。
(四)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負責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五)組織、指導出境、入境和境外人員在區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組織領導全區消防工作,依法實施消防監督。
(七)指導全區警衛業務;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在寧期間的安全警衛工作及自治區黨政機關、全區性大型會議、重要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管理全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維護交通秩序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九)組織、指導全區公安機關依法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公安機關民警隊伍的管理和教育訓練工作,組織實施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工作並督促落實。
(十四)協調各市黨委、組織部門管理市、縣(區)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全區公安隊伍中違紀案件。
(十五)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區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並負責有關業務建設工作。
(十六)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警務督察總隊 承擔自治區公安廳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指導、協調全自治區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全自治區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
(二)辦公室 掌握全自治區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審核以廳名義下發的文件,編髮廳有關信息及內部資料;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查督辦以及廳領導政務活動的有關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保密、接待、保衛、史志工作,以及公安統計、機要管理工作;指導全自治區公安機關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自治區公安機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領導講話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大型材料,研究制定全自治區公安工作政策和規劃。
(三)經濟犯罪偵查總隊 掌握全自治區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自治區各級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四)治安管理總隊(掛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牌子)研究擬定全自治區治安管理行政規章;指導全自治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核材料保護和特種行業的工作;指導全自治區各級公安機關防暴隊、巡警隊和派出所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自治區大型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五)刑事技術總隊 負責全自治區刑事技術工作的規劃、管理、指導;負責交辦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查及檢驗鑒定;承擔全自治區疑難痕迹物證的鑒定、複核,以及公安部門承擔的司法醫學鑒定工作;為全自治區公安各警種執法提供技術服務和支援。
(六)刑事偵查總隊(掛刑事偵查總隊牌子)掌握分析全自治區刑事犯罪的動態,收集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自治區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重大、疑難案件。
(七)出入境管理局 指導、監督全自治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入境及其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出入境口岸簽證事務,審批、管理不準出入境人員;負責全自治區的公安外事工作。
(八)經濟保衛總隊 指導、監督全自治區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掌握重點企事業單位敵情、社情及政治動向;指導協調經濟系統發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偵破、查處工作;指導、監督重點要害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指導企業單位公安保衛隊伍和經濟民警隊伍的建設和培訓工作。
(九)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總隊 指導並組織實施全自治區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全自治區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監控網上有害信息,搜集、分析、報告網上敵情社情動態;參與研究擬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技術規範;依法查處在網際網路信息網中製作、傳播有害信息和針對網際網路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案件。
(十)監所管理總隊 指導全自治區公安機關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場所和羈押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和制度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收押場所安全防範工作。
(十一)法制總隊 指導全自治區公安機關的法制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公安法規、規章;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指導、監督收容教養審批工作;辦理自治區公安廳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
(十二)裝備財務處 負責公安機關的後勤保障;承擔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編製和管理廳機關經費預、決算;制定全自治區公安機關後勤裝備建設的計劃、規劃;組織分配裝備物資及民警服裝的計劃、調撥、供應。
(十三)禁毒總隊 掌握全自治區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督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
(十四)科技(信通)處 研究擬定公安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科技立項、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組織研究、開發公安專用裝備,擬定公共安全行業技術標準,實施技術監督;指導安全技術防範工作;歸口管理廳屬科研機構;研究防盜竊、防搶劫、防爆炸、防入侵、安全檢查等公共安全範疇政策和規劃. 負責全自治區公安信息通信工作的宏觀規劃指導。研究制定公安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公安信息通信網路建設的技術政策和技術標準,指導和管理有關技術建設工作,管理公安無線電頻率資源和其它通信資源。承擔公安信息通信網路的運行維護和相關的技術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地、市、縣)公安信息中心和二、三、四級網的運行管理工作。承擔信息資源的採集、梳理、應用與服務等職能。負責廳機關和涉及跨市(地、縣)警務活動的信息通信勤務保障工作。指導全自治區公安信息通信部門對大型活動和處置恐怖、突發重大事件的應急通信勤務保障工作。負責對全自治區公安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保障廳機關電話、圖像、會議等技術服務;維護修理機關信息通信設備。通過分析研究各類公安信息,直接為公安機關一線偵察、追逃單位提供線索和證據。
(十五)信訪處 指導全自治區公安機關的信訪工作;受理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控告申訴案件;接送、轉送、調查人民群眾提出的控告申訴案件;監督、檢查全自治區公安機關控告申訴工作。 (十七) 機關黨委 按照黨章規定設置。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六)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九) 政治部 是自治區公安廳黨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辦事機構,也是負責指導全自治區公安隊伍建設的行政機構(內設隊伍建設綜合指導處、人事訓練處、宣傳處)。
(二十一)人事訓練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勞動工資作自治區管幹部管理;負責協管幹部的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辦理授銜事宜;研究擬定全自治區公安機關人事培訓的政策規定,檢查監督落實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系統教育、培訓計劃;指導全自治區公安干、警校建設、管理廳屬干、警校。
(二十二)宣傳處 研究擬定全自治區公安宣傳思想工作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指導公安業務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宣傳工作;指導全自治區公安幹警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論研究工作;指導、承擔公安機關影視和新聞報導工作;指導全自治區公安機關的文化建設工作。
黨委書記、廳長兼督察長:楊東
黨委副書記、副廳長:徐耀
黨委委員、副廳長:李德勝、陳加先、
黨委委員、自治區紀委監委駐公安廳紀檢監察組組長:謝永春
(更新於2020年7月)
2017年11月,獲評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