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關係
勞資關係
勞資關係又稱“雇傭關係”。資本主義制度下,資本家與雇傭勞動者之間所結成的關係。特點是:勞動者有人身自由,把勞動力作為商品出賣給資本家,所獲得的工資遠遠低於其在生產過程中所創造的價值。從形式上看,勞動者出賣勞動力,資本家支付工資,雙方之間通過訂立合同加以確認,是一種極為平等的關係。但實際上,在這種關係的背後,資本家無償地佔有了勞動者剩餘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因此,勞資關係所真正反映的是一種不平等的受僱人和僱主的關係。
勞資關係其所牽涉的範圍至廣,舉凡勞動條件、童工女工保護、勞工組織與經營、生產效率、賞罰升遷、違約處理及爭議處理等均屬之。這一關係在手工業時代,師徒之間親密融洽,並不發生任何問題,但自工業革命以後,機器取代人力,甚且重機器而輕人力,勞資雙方壁壘分明。因之,形成了嚴重的勞工問題。
勞資關係的良好與否,關係生產秩序、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至為重要。一般而言,在工業先進國家的勞資關係,大都並不和諧,致常發生勞資糾紛,而導致罷工、怠工、關廠、停業。影響所及,不但足使生產停頓,社會紊亂,甚且使國本動搖,危及世界和平。
國父孫中山先生,在遺教中指示:人類社會之所以有進化,是由於大多數人的利益相調合,而不是有衝突。基此,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我國勞工政策綱領更訂明:勞資合作為勞資政策重要目標之一。是故我國的勞資關係重在合作、和諧、協調。換言之,以合作代替對立、以和諧代替糾紛,以溝通代替隔膜,本此精神去處理勞資間的雇傭關係。
同時,勞資關係也為人力資源管理學習過程中的六大模塊之一(人力資源規劃,招聘與面試,培訓與開發,績效管理,薪酬與福利,勞資關係)。
勞資關係,表現為受雇者與僱主間的衝突與合作,其進一步深入的內涵還包括僱用關係中為了價格與權力相爭的理論、技術和制度。它不僅涉及工人、工會組織與僱主,也同政府和各類公眾直接或間接相關聯。
(1)國營與集體企業。這類企業的機構有管理部門、黨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廠長都是國家的僱員,因此與工人享有同等的參加工會的權利。
(2)私營企業。在這裡,僱員與企業之間的關係完全靠合同來維繫。工會率不高,特別在面對中國勞動力買方市場的情況,資方有絕對的討價還價的談判能力。有些中小私營企業員工的利益、就業安全、改善待遇的要求等得不到規範的管理和保障。甚至有些私有企業以家族式經營管理為主,家長式的權威使得勞資關係不但複雜,難以確定,而且勞方的利益與保障也難以實現。
(3)外資企業。外資企業有兩類:一是指中歐、中美合資或獨資企業,它們與工會、黨支部和中方經理一起,結成了統一戰線,企業的管理層與工人的關係並非對抗性的。即使工人有不滿情緒,也常常是針對中方經理,因為他們低能、腐化或任人唯親。二是東亞、東南亞國家投資的企業,這裡工人報酬微薄,工作條件相對較差,事故發生頻繁,勞資衝突屢有發生。
企業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勞資關係的和諧是企業和諧的基礎。經邦非常認同,除了保證員工工資收入增幅,對有突出貢獻員工及高層管理人員提供股權激勵,協商制、培訓制、福利制、歸屬感和人文化這些都是構建和諧勞資關係的良好做法,但是最重要的是在社會的關係下,尊重員工的社會屬性,真正做到平等待人,真情感人,待遇留人,激勵用人,培訓育人,事業造就人,最終員工和企業一起成長。
時至今日,各國勞資關係已進入新的階段,力求生產與分配並重。一般社會福利國家已轉而重視勞工權益。根據我國憲法、勞工政策及勞工立法,用以順應世界潮流及國情需要。其促進勞資合作的途徑,在治本方面:
• 一、健全勞資雙方團體,以奠定合作基礎。
• 二、勞資雙方,實行團體協商,簽定團體協約。
• 三、實施工業民主及參與制度,舉行工廠會議。
• 四、實行利潤分享,推動分紅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