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FUSC)簡稱大體協,成立於1975年,現隸屬教育部主管,是經國家民政部審核批准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級體育社團。1975年,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正式加入世界大學生體育聯合會。

發展歷史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
大體協自1975年成立以來,總共經歷了六屆委員會。首屆為1975年至1979年,由當時的國家體委領導同志任主席、群體司司長趙長泰同志任秘書長;第二屆為1979年至1988年,由當時的國家教育部副部長高沂同志任主席、體衛司朱豐誠同志任秘書長;第三屆、第四、第五屆為1988年至2000年,由當時的國家教委副主任何東昌同志連任三屆主席、體衛藝司司長宋盡賢同志任副主席併兼秘書長(法人代表);第六屆是在2000年“第六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期間,所召開的“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第六屆會員大會暨換屆會議”,並經委員會選舉,由原教育部部長呂福源同志任主席、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秘書長楊立國同志任副主席併兼秘書長(法人代表)。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
8月21日至30日,“第22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在韓國大邱舉行,中國大學生體育代表團派出由336人組成的代表團出征本屆世界大運會,並以41金牌枚榮登榜首。同時,教育部副部長章新勝同志代表我國參加在韓國大邱所召開的“國際大體聯會員國代表大會暨換屆選舉會議”並高票當選國際大體聯副主席,這是中國人首次當選世界大體聯副主席。
兩年來,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在主席、副主席及委員的努力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大學生(學生)體育協會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十六大”精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大體協”的各項工作都有所進步,中國大學生的體育事業正在發展、壯大。

建設宗旨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宗旨是:在全國高等院校學生中,宣傳、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體育工作方針、政策;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關心高等學校體育工作;審核、批准和單項協會的成立及有關事宜,審定各單項協會的活動計劃,定期檢查其工作情況;協助國家教委及各單項協會舉辦各類全國性大學生體育比賽和其他體育活動;促進與世界各國學校體育組織的交流;參加國際大學生的各種體育比賽和體育交流活動。

組織機構


1、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任期四年。本屆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主席為原教育部副部長章新勝同志,法人代表為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常務專職副主席兼秘書長楊立國同志。
2、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是委員會,其職責是在閉會期間領到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3、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分支機構是各單項體育分會。大體協下設24個分會:田徑分會、籃球分會、排球分會、足球分會、乒乓球分會、健藝體分會、武術分會、棋類分會、網球分會、橄欖球分會、擊劍分會、國防體育分會、游泳分會、羽毛球分會、手球分會、冰雪體育分會、定向分會、射擊分會、攀岩分會、橋牌分會、自行車分會、棒壘球分會、舞龍舞獅分會、賽艇龍舟分會。分會的主要職責是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指導下,對 運動項目。各單項體育分會主席為會址所在大學中主管體育工作的副校長,秘書長為時任該校體育部(系)的主任。
4、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的下屬單位是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體育協會或大學生體育協會。

協會性質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是經國家民政部審核批准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級(一級)體育協會組織,在國內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在國際是世界大學生體育聯合會的會員國代表。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在對外聯絡工作中代表國家,行使政府職能,從事中國大學生體育事業的管理工作。
業務範圍
1、積極宣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關於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英文譯名為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 英文縮寫名稱為FUSC。
第二條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是由全國高等學校的學生、體育教師及其他體育工作者志願結成,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會員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高等學校體育運動發展,提高大學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本協會努力倡導社會公德、體育道德風尚,為豐富高等學校校園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本協會積極推動高等學校課餘體育訓練,培養大學生運動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努力學習、刻苦鍛煉,為提高我國高等學校體育運動技術水平而努力。
本協會致力於加強中國與世界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亞洲大學生體育聯合會及各國大學生體育組織間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的大學生體育交流與競賽活動,以增進我國大學生與世界各國大學生之間的友誼,擴大我國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影響。
本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的全國高等學校學生的群眾性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世界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亞洲大學生體育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地址為北京市西單大木倉衚衕3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關於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二)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關心我國高等學校體育工作;
(三)在教育部領導下舉辦,組織全國大學生運動會;舉辦全國性高等學校(大學生)體育比賽和其他體育活動;
(四)負責與世界大學生體育聯合會、亞洲大學生體育聯合會和各國高等學校體育組織及其他國際大學生體育組織的對外聯絡工作;組織參加世界、亞洲大學生運動會及國際大學生的單項體育比賽、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高教)廳(局)指導下建立的地區性大學生(學生)體育協會(工作委員會)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向本協會提出申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加入本協會必須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導下建立,在當地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並經批准成立的省級大學生(學生)體育協會(工作委員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只能有一個省級大學生(學生)體育協會(工作委員會)成為本會的會員;
(四)委員會或委員會授權的教育部學生體育協會聯合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及委託承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委員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人數不超過委員會人數的1/3),由本協會主席、部分副主席、秘書長及教育部學生體協聯合秘書處主要負責人組成。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教育部學生體協聯合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者;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本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任命;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合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會徽
第四十六條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會徽為五顆紅星照耀下的“U”字形田徑跑道圖案(五顆紅星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U”意為英文“大學”的首字母,田徑跑道意為體育),會徽圖案見本章程附件。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1999年1月19日在北京召開的本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
一九九九一月十九日

歷屆獎牌


舉辦時間國家城市獲獎牌
1977年第九屆保加利亞索菲亞0金1銀3銅
1979年第10屆墨西哥墨西哥城1金1銀4銅
1981年第11屆羅馬尼亞布加勒斯特10金6銀5銅
1983年第12屆加拿大埃德蒙頓5金3銀4銅
1985年第13屆日本神戶6金7銀6銅
1987年第14屆南斯拉夫薩格勒布11金9銀12銅
1989年第15屆聯邦德國杜伊斯堡4金2銀5銅
1991年第16屆英國謝菲爾德20金17銀13銅
1993年第17屆美國布法羅17金6銀5銅
1995年第18屆日本福岡13金10銀16銅
1997年第19屆義大利西西里島10金9銀7銅
1999年第20屆西班牙帕爾瑪島9金6銀10銅
2001年第21屆中國北京54金25銀24銅
2003年第22屆韓國大邱41金27銀13銅
2005年第23屆土耳其伊茲密爾21金16銀12銅
2007年第24屆泰國曼谷32金29銀26銅
2009年第25屆塞爾維亞貝爾格萊德22金21銀15銅
2011年第26屆中國廣東省深圳市75金39銀31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