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貸

備用信貸

備用信貸是一成員國在國際收支發生困難或預計要發生困難時,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簽訂的一種備用借款協議。協議一經簽訂后,成員國在需要時可按協議規定的方法提用,不需要再辦理新的手續。這種協議通常包括可借用款項的額度、使用期限、利率、分階段使用的規定、幣種等等。

規定


備用信貸協議中規定的借款額度,有時並不被完全使用。對於未使用部分的款項,只需繳納約1%的年管理費。有的成員國與基金組織簽訂了備用信貸協議后,甚至根本不去使用它。凡按規定可隨時使用未使用的部分,計入借入儲備。備用信貸協議的簽訂,表明政府干預外匯市場的能力擴大和政府干預外匯市場的決心,對外匯市場上的交易者和投機者具有一種心理上的作用。

區別


互惠信貸協議相同的是:一國獲得的儲備資產是借入的,可以隨時使用的。
與互惠信貸協議不同的是:備用信貸是多邊的,互惠信貸協議是雙邊的,互惠協議只能用來解決協議國之間的收支差額,而不能用作清算同第三國的收支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