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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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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用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用版)》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所編,於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稅收實現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併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於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稅收實現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併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企業所得稅法分8章,共計60條。主要內容包括:
(1)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範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避免重複徵稅,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2)統一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3)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即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餘額。
(4)明確規定了“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的範圍。此外,還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規定了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睜標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範圍。同時,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曲支出扣,除做了統一規範。
(5)採取一系列方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一是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擴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採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四是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徵稅優惠政策等。增加了“企業從事環境保護項目的所得”和“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等方面的內容。六是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即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並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施行后可以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6)統一了納稅方式,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為了防範各種避稅行為,用專章規定了特別納稅調整,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做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範資本弱化、防範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徵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1)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0)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41)
(200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