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工作,領導下屬機構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業務。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規劃財務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宣傳、財務等工作,指導系統信息化建設;管理轉移支付專項資金和項目資金並監督實施;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教育、機構編製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參與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等工作。
(三)食品許可處
承擔食品、化妝品衛生許可管理工作;負責保健食品註冊申請的受理工作;承擔國產化妝品衛生條件初審工作;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監管處
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承擔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信息;依法承擔有關化妝品安全性評審工作;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五)藥品註冊和中藥民族葯監管處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藥用要求及標準;負責藥品、中藥保護品種、直接接觸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註冊初審工作;負責醫療機構製劑、藥用輔料註冊審核工作;負責藥品、醫療機構製劑的再註冊;指導建立藏葯研發和質量標準體系;監督實施非處方藥物目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品種保護制度。
(六)藥品安全監管處(醫療器械監管處)
監督實施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配製、中藥材生產的質量管理規範;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開展藥物不良反應及藥物濫用監測工作;參與擬訂省級基本藥物目錄;承擔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醫療器械安全監管工作及第一類醫療器械登記備案工作;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管理目錄,承擔第二類醫療器械的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生產和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醫療器械檢測及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七)稽查處(藥品流通監管處)
組織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省稽查工作;組織開展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編製藥品、醫療器械監督抽驗計劃並組織實施,發布質量公告;監督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廣告;指導和監督有關稽查執法、應急管理、廣告管理、產品召回和案件查處工作;承擔藥品批發經營企業許可證核發及管理工作;承擔藥品流通、使用環節的日常監管工作;承擔流通領域處方葯和非處方葯的分類管理工作。
(一)監督實施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參與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三)監督實施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四)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保健食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保健食品的初審工作和衛生監督管理。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六)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按規定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分類管理制度。
(七)負責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葯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指導建立藏葯研究開發和藏葯質量標準體系。
(八)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九)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化妝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指導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准入制度,負責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十二)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及省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划給衛生廳。
(三)將衛生廳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以下簡稱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划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