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是由中共中央於1995年2月9日印發,並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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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印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並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條例》共11章54條。《條例》的總則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黨管幹部的原則;(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六)依法辦事的原則。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頒布新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這個條例是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基礎上修訂的,體現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了中央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們黨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