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爭議
國際貿易爭議
所謂國際貿易爭議是國際貿易主體之間在國際貿易活動中所產生的糾紛。
①國際貿易爭議發生在國際貿易領域;
②國際貿易爭議的主體具有涉外性;
③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的標的物位於國外或行為在國外完成;
④產生、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
⑤國際貿易爭議的解決所適用的法律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為某一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律,或為第三國法律,或為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
⑥國際貿易爭議的解決方式多樣,程序複雜。
在國際貨物買賣業務中,產生爭議、糾紛的原因很多,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1)合同是否成立,雙方國家法律和國際貿易慣例解釋不一致;
(2)合同條款規定得不夠明確,雙方對條款的解釋不同,習慣上無統一的解釋;
(3)在履約中產生了雙方不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而雙方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看法不一致;
(4)買方不按時開出信用證,不按時付款贖單,無理拒收貨物或在買方負責運輸的情況下,不按時派船或簽訂運輸合同、指定交貨地點等;
(5)賣方不按時交貨或不按合同規定的品質、數量、包裝交貨,不提供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合適單證等等。
(一)解決國際貿易活動中爭議的方式
1.和解
是指民事糾紛中自訴人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協商就某項爭議達成和解的協議,經法院同意后,自訴人可以撤訴。
2.調解
可分為法院調解、仲裁廳調解和群眾調解(即訴訟外調解),這是處理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對涉及行政管理案件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當事人經人民法院調解而達成協議的,應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經仲裁機構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應簽定書面和解協議。群眾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等主持下成立的調解。這類調解不具法律效力,如當事人反悔,有權向法院起訴,它適用於一般民事糾紛案件。
3.仲裁
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在爭議發生后達成的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審理,並由其作出判斷或裁決。
4.訴訟
是指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國際貿易糾紛案件)中,不屬於仲裁機構仲裁的案件,以及不服行政機關複審裁決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解決國際貿易爭議案件適用的法律程序
1.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即公法)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凡是爭議案件涉及行政管理法律的,如反傾銷法、反補貼法、保障措施等類法律規範,爭議當事人應當向主管的行政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或訴訟,由該行政機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處理。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裁定和處理決定,可在規定期限內向有權複議的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或訴訟,由該行政機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程序處理。
2.涉及民事法律的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凡是爭議案件涉及民事法律的(如產品質量責任法、合同法等類法律法規),爭議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但在國際貿易合同糾紛中有仲裁協議條款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國際貿易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條款或協議的,可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