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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良局

組織機構

19世紀末的香港,在1878年11月8日,東莞縣僑商盧賡揚、馮普熙、施笙階、謝達盛等聯名上書當時的港督軒尼詩爵士,請准設立保良公局,以保赤安良為宗旨,籌集資金,緝拿拐匪。1880年5月獲港督批准,1882年8月英國理藩院通過「保良局條例」,並刊於憲報。後來為紀念創局的艱辛,遂將11月8日定為保良局創局紀念日。保良局的「保良」二字,指保赤安良的意思。初期的工作為防止誘拐,保護無依婦孺,並協助華民政務司調解家庭與婚姻糾紛。隨著香港社會的轉變,現已成為一個龐大的社會服務機構,提供優質多元的服務。

背景


香港禮頓道保良局正門牌坊十九世紀末,香港拐賣人口,逼良為娼等案件日增,東莞縣駐港商人盧賡揚(禮屏)(曾任1874年東華醫院總理),光緒四年(1878年)向港督(軒尼斯)申請創建保良局,並榮任首屆總理,保良局是香港歷史上影響最為深遠的慈善機構之一。馮普熙(明珊)(曾任1872年及1879年東華醫院總理)、施笙階、謝達盛等於1878年11月8日聯名上書港督軒尼詩爵士,請准集資懸賞,懲查拐帶,以除拐匪而安善良。所以每年11月8日便成為創局紀念日。
同時全港紳商再行集議,促請政府順應民情,批准設立“保良公局”,專責防止誘拐,保護婦孺。得軒尼詩爵士應允轉詳英國藩政院(Colonial Office)核辦。同年11月12日,軒尼詩又札諭巡理府(Police Magistrates)、巡捕廳(Captain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及漢務參贊(Chinese Secretary)歐德理(E. J. Eitel)等組成委員會,與請願華商領袖合作,商議查禁拐帶及設法委辦保良公局,並起草方案,由軒尼詩本人核閱。

籌組


公局籌組初期,由馮明珊等暫充值理。當時經費不足,又無固定局址,幸獲東華醫院紳商大力襄助,借出該院之“平安”、“福壽”兩樓上層,作為辦公及收容婦孺之所。1879年5月,港中紳商為建“保良公局”而集會研討,議決先行擬定開捐值事22位,以為倡辦捐簽,如捐有成效,則另舉辦事7位。1880年5月20日,藩政院大臣金巴利伯爵(Earl of Kimberley)覆函軒尼詩,感謝華人士紳之幫助,並准設立保良公局,任由樂辦。1880年6月保良局之章程與組織制度仍在草擬中,並由定例局議員伍敘負責,擬定后提交律政司柯馬理(Edward Loughlin O'Malley)修訂及確認后再上呈金巴利伯爵。
倡設保良公局之20位紳董接奉擬就之章程制度后,經商議決定,通請闔港街坊於1880年8月15日(農曆庚辰七月初十)星期日齊集商設公局事宜,將章程當眾宣讀,眾感合意。凡當日與會簽名者,便為勸捐值事,合共88位紳商,日後再從眾值事中公舉值理(即今之總理)10名。與會紳商均為一時俊傑,當中包括盧禮屏(前開設儀安金山莊)、馮明珊(有利銀行買辦)、施笙階三位創辦人,其他社會名流則有梁鶴巢(仁記洋行)、李玉衡(前開設和興金山莊)、招雨田(廣茂泰南北行)、曹雨亭(慎安號)、馮華川(後任職於中華匯理銀行)、黃筠堂(廣記南北行)、葉藹山(裕德盛南北行)、韋寶珊(韋敦善堂)、許蔚臣(怡泰南北行)、伍秩庸(大狀師)等。

成立


1881年8月2日,經伍敘及柯馬理修訂完成之保良局規章共16款,送與局董察閱。新訂章程書明“保良局之設原系禁除拐帶及拯救被拐之婦女幼童”,並訂定其組織制度,如值理人數、任期、選舉等。1882年8月5日修訂后之保良局規章17款終獲批准,刊於憲報,名為“保良局組織條例”(Po Leung Kuk Incorporation Ordinance)。

服務範疇


保良局共辦有超過200個服務單位,遍布港九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