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語
法律英語參考書籍
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語言,在英語中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語所使用的語言不僅是英語本身,還包括其它語種,如法語、拉丁文等。
《法律英語》(修訂版)編寫遵循語言學習規律和法律英語的特點,力求使之具有科學性、實用性和針對性。在選票上,以介紹世界主要法律制度和部門法為主,每一個單元儘可能體現某一個部門法主要內容,並覆蓋相關法律術語。在練習編排上,以培養學生運用聽、說、讀、寫、譯等技能為基點,以法律知識為內容,全面提高學生及其他法律英語學習者的法律英語水平。練習版塊包括:閱讀理解、術語練習、完型填空、短文翻譯、聽寫、補充閱讀、詞義辨析和討論。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後,對既懂外語又熟知法律知識高素質複合型人才的需求不斷增加。為了適應這一形勢要求,有著豐富英語教學經驗和法律教育背景的老師共同編寫了《法律英語》(修訂版)希望通過《法律英語(修訂版)》能夠對國家人才培養做出貢獻。
《法律英語》(修訂版)供法律專業研究生一年級學生及水平相當的學習者使用。《法律英語(修訂版)》共20個單元。
本書為法律英語教學領域的領先之作。自問世以來,廣受好評,並被引進到台灣地區。
作者結合中國學生的特點和需要,精心編選,準確註譯。將英美國家包括法律職業、法律教育、司法系統在內的司法制度以及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部門法律的精髓與要義,以22課篇幅悉數展現。
實用性強為本書最突出特點。作者將專題討論、案例分析、模擬談判、法庭辯論、案情摘要撰寫以及法律備忘錄撰寫等法律實用技能訓練項目單獨列出,以提高讀者的英語表達能力和法律實務能力。
1 法律制度 | 13 保險法 |
2 法律職業 | 14 商法 |
3 法律教育 | 15 稅法 |
4 司法系統 | 16 環境保護法 |
5 憲法 | 17 家庭法 |
6 行政法 | 18 知識產權法 |
7 刑法 | 19 民事訴訟程序 |
8 民權法 | 20 刑事訴訟程序 |
9 合同法 | 21 證據規則 |
10 侵權法 | 22 世貿組織規則 |
11 財產法 | 附錄一:模擬練習 |
12 公司法 | 附錄二:辭彙表 |
Unit l | Unit 11 |
The U.S. Legal Tradition in Western Legal Systems | The U.S. Corporation Law |
Unit 2 | Unit 12 |
The U.S. Court System | Securities Law |
Unit 3 | Unit l3 |
Constitutional Law | Bankruptcy |
Unit 4 | Unit 14 |
Criminal Law and Crimes | Introdu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Unit 5 | Unit 15 |
Criminal Procedure | EVidence |
Unit 6 | Unit 16 |
Civil Proeedure | InternationaI Law and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
Unit 7 | Unit 17 |
Property-Landlord and Tenant | Arbitration CIauses and Submission Agreements |
Unit 8 | Unit 18 |
Torts | Legal Profession |
Unit 9 | Unit 19 |
Contracts | The RuleofLaw(I) |
Unit 10 | Unit 20 |
Antitrust Law | The Rule 0f Law(II) |
法律英語作為專業英語(ESP)的分支學科之一,具有ESP的一般特點:
1. 課程設置是為滿足學習者的特定需要;
2. 採用所服務的專業學科的教學研究方法和活動組織方式;
3. 學習重點在於與該專業相適應的語言(語法、辭彙、語域)、技巧、語篇以及體裁;材料的真實性,即材料來於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學家的論著。
法律英語是法律科學與英語語言學間交叉學科研究的結晶,因此其研究應從兩個視角進行探析。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觀點、方法以及法律規範、法律文書的特殊需要來研究英語在法學理論及實踐中的運用;另一方面,運用語言學,尤其是應用語言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的英語語言特點。
準確用詞與囊括性用語的同時存在,囊括性用語立法是常見的。
遵循嚴格解釋原則,特別是刑法解釋法條時,書面文字是法官解釋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據。法律語言邏輯必須清晰、準確、得當。法律追尋準確性,大多名詞都有極高精確的含義,即使是囊括性用語也不會因個人理解,在法律理念體系面前顯現偏差,無需描繪性形容詞;表示時間、範圍、程度的副詞使用嚴格。
法律是社會學科重要分支,最初立法法規設立理念就是不需要專業知識,也能讀懂,所以才使用大量同義、近義詞,法條見對照也隨處可見,但是每一個詞的位置、細微變化都是以法律邏輯明確表述為前提,用詞絕不可以抗衡行為邏輯理解。
《香港刑法摘要》(Digest of Hong Kong CriminalLaw)第八章關於“參加暴動並阻礙船舶、飛機、或者鐵路列車罪”規定“It is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taking part in a riot to unlawfully and with force (a)prevent ,hinderor obstruct ,or attempt to 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the loading orunloading, or the movement of ; or (b)board, or attempt to board withintent to do so ; any motor vehicle, tramcar ,aircraft ,train or vessel.
社會中,一些案件除精準的語言外還需要引用相關法律
如:某一民間貸款協議中寫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雙方當事人對“in”產生不同認識,一方認為是“within”之意(在------之內),另一方則認為是“after”之意(在------之後)。
注意這不是對語言的誤認,是對事實的認識偏差,因為在任何語言中都會產生不同客觀認識;
無論漢語、日語、俄語、英語,任何一國語言表述這麼簡短的意思,都會有這兩個不同認識;
於是也就都有了民法典意義上‘由提出條款格式的一方承擔不利解釋責任’的規定;起源德國傳統理論;
法律語言的囊括性,是指為精確表示範圍,將性質、範圍、程度、數量用某個名詞或帶修飾的名詞表達。
有的國家會對囊括性法律進行司法解釋,特殊體質國家會有相關立法解釋;
以下是運用辭彙一些技巧,在法律、合同法等構建下,第3條無實際意義;
《香港合約法綱要》(Digest of Hong Kong ContractLaw)中規定:要約在要約人規定的期限內有效。如果要約人沒有規定期限的,要約在合理的期限內有效。合理的期限(a reasonabletime)在此是一個事實問題,受要約規定的條件影響。英國上訴法院曾裁定:在能夠合理地推定受要約人已經拒絕要約之際,合理期限即告結束。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曾裁定:在可以推定要約人已經撤回要約之際合理期限即告結束。
在法庭辯論中的控辯雙方律師或合議庭中的法官出於對他人的尊重及體現自身的修養,常使用委婉語或非直接用語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見。如:my lord, I take the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friend. 在此,strongest/opposition表達了不同意見,而possible/learned/friend顯示了對他人的尊重。
在諸多合同關於數量、性質、時間的條款中,模糊詞常被使用,主要是為了日後產生糾紛時能有效地保護自己。如一房地產商在其格式合同中寫道:Thegreenery coverage will be between 25%~35%。在此,房地產商就有較大的餘地來確定綠地覆蓋面積。
當一項交易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時其書面文字就可能含有模糊詞。此外,一些虛假的商業廣告也常用模糊語言。
法律一直有大眾化趨勢,各國法律隨經濟發展都在不斷適應法律運用需求。
大眾化語言表達方式對國家法律體系有時會有弊端,邏輯龐雜化,平白語也原本同犯罪類型或法理論的內容間隙加深;
外來詞、古英語(指原詞)及專門術語的使用可準確表達理念範圍。
拉丁文是英語的父親,法語除了在廚藝方面辭彙有引入,法律語言也不例外。拉丁文可以可以解釋基本辭彙來源;法語也是英語淵源之一。了解相關信息可以從詞根詞綴了解。法律語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reus(致罪行為)ad diem(在指定日期)status quo(現狀)infra annosnubiles(未到結婚年齡)naturalis possesio(自然佔有)等。此外,也有許多法語出現在法律英語中,如:loi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調查表)saisie(查封、扣押)voir dire(預先審查)writ demesne(中間令狀)。
古英語及中古英語辭彙在現代英語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語中卻常有出現,: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隨)herewith(與此一道)whereas(鑒於)thence(從那裡)aforesaid (上述的)等。為了顯示本行業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對其有特殊的情結。
狹義上的法律術語指僅出現在或大多數情況下出現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學的特有術語,此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在法律文體中的數量不多,如:garnishee---第三債務人(指代被告保管財產並接到法院扣押令於訴訟未決期間不得處分所代管財產者)imputednegligence---轉嫁的過失責任(指可向與行為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或有合同關係的另一方追究責任的過失);而廣義的法律術語包括在法律文體中被賦予特定法律意義的常用詞語,如:action(行動~訴訟)party(黨/晚會~當事人)。此外,還有大量行話,如:on the bench(擔任法官職務)take silk(擔任王室法律顧問)。對於法律英語的初學者而言,在理解法律術語及行話時切忌望文生義。
在理解法律語言中的同義和近義術語時,應予以特別注意;鑒於法律用語的準確性要求,它們彼此一般情況下不能替換,如:solicitor---初級律師(在英國指為當事人所聘請的一般辯護律師,承辦案件起訴和辯護等事務性工作)與barrister---出庭律師(在英國指有資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師),summon---普通傳喚(以傳票傳當事人、證人出庭)與subpoena---拘傳(強制到庭的或附有罰金的傳票),complaint(民事起訴狀或刑事自訴狀)與indictment(公訴起訴狀)等。
法律英語為表達行為結構,對象,結果,因果關係,特殊主體,排斥事由主要用長連句、複合句。
注意,任何語句使用的核心,都是為邏輯清晰!!!
如:A negotiating party can expressly stop a statement from becoming anoffer,for example by stating that it can not be accepted by the otherparty or is not intended to be legally binding or by stating that acontract will only come into existence when the maker of that statementsignifies assent。
(在協商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明確表示某項聲明並非要約。例如,一方當事人可以明確指出對方不得就該聲明作出承諾,或明確指出其無意使該聲明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明確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時合約才告成立。)
閱讀時,首先要對社會理念有了解,必須代入雙方權利義務背景,使多個語句甚至整部法典運用其中。
法律的構建本身不是出於語言的,而是社會,從主觀動靜,到客觀行為,到發展進程;是多個環節邏輯化結果。使用下面法言法語目的是為準確表達某一領域的意思範疇,如hold就是主觀層次,必須精準,否則再套用整個法律體系和案件判例體系時將無法可依!!!用語準確是對案件事實的一種肯定;
如:口語“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在法律語言中必須“civil death”、“aforethought”、“hold”、“commence”。
不同法律法規解釋目的不同,整體上以清晰法律邏輯體系為使命,但是有深刻法律推導邏輯的,決不能使用隱藏該法律邏輯的語句表達,對於體現深刻法理的部分可以多用提醒性規定;
英美法系國家的邏輯起點是建立在本國語言邏輯基礎上的,每個詞都有精準表達理念,在轉譯中,損失辭彙含義是常態;因司法體系不同,而作用有差的用語容易區別;用語習慣導致的認識差別就需要注意;
如:法律英語中的juror(陪審員)與中國的陪審員(judicial assessor)就具有不同的含義,“parole evidence rule”則譯為“排除外在證據原則”,“quiet possession”為“不受干擾的佔有權”。
如:“table a motion”在英國為“提出動議以供討論”,在美國則為“將動議擱置,留日後討論”;“court of commonpleas”為(英)高等民事法庭、(美國某些州的)中級刑事及民事法庭。
注意,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同一名詞或動詞都會有不同含義,這個時候絕對不能靠上下文認識。而是根據法學推導理論分析法典中的作用或相關特徵來確定其含義,注意法律的辭彙不是一個簡單的詞,而是生活本身!!
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權,在國際公法中則為主權;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訴中則是禁止翻供。
如:中國刑法典中的搶劫,在加重犯或罪名中含義都不同,有的是行為,有的是罪名,甚至有的是包含性特徵;
正如其它專業英語一樣,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教學方法、教材安排等都是由學習者對功能性、實用性英語的要求所決定的,因此本文主張採用以學習者為中心課程設計。
在選擇法律英語的教學大綱類型、教學法之前,我們應確定適當的參與者,即學習者與教師。其中學習者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英語與其說是講解特定目的的材料,還不如說是培訓特定的人群。法律英語作為專業性和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對其參與者有特定要求:
學習者 — 英語水平在CET三級以上,法律專業學生或對法律英語感興趣者。
教師 —
(1)英語教學(ELT/EST/EFT)教師,且具有法律的概念性知識(conceptual knowledge)或對法律感興趣並能常向法律界認識諮詢者;
(2)法學教師(law don),且經過英語教學培訓者
教材大綱、教學方法以及教材的選擇都是由學習者的目的,即教學目標決定的。雖然,不同的學習者有不同的學習動機,但總體而言,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在於:在法律語境中使用英語,對基本法律知識有所了解,提高在世界範圍內與其他法律專業人員相互交流、參與涉外法律事務以及了解其他國家法律文化的能力,而不僅限於對某一國家法律的全面的、深入的了解。這一教學目標的重點在於培養學習者的在法律環境中語言運用能力及交際能力,因此必須採用相適應的比例模式教學大綱(proportional syllabus)和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學方法(learner-centred methodology)。
比例模式大綱主要有如下特點:
(1)以發展語言交際能力為目標;
(2)在兼顧語法能力、交際能力與篇章能力全面發展的同時,在不同的階段(語言結構階段、語言交際的不同階段與專業語言階段)三種能力可以根據教學目標與學習者的水平進行適當調整;
(3)話題、情景、主題、意念等可以被視為課程內容的支持框架,從而使課程具有系統性。當然在設計課程框架時應遵循下述原則:框架應具靈活性;課程框架能適用於不同教學情況;框架中應包括一系列教學單元,並要說明每一教學單元的目的及其所需教學策略。
因為法律英語是應用型、功能型英語,所以在課堂上不能沿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即教師是教學的中心,教學內容是語法結構與辭彙記憶,課堂活動主要是句型、語法練習。而所謂“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學方法就是要求教師將重心由教學法轉到學習者身上,不能拘泥於某種教學法,因此在課堂活動中應將儘可能少的時間花在語言結構、語法翻譯上,而主要內容應是交談式的、交際型的、以完成特定任務為目的,應鼓勵學習者積極參與課堂活動,建立互動型的課堂氛圍。具體地講,教學的重點應在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分析(語域分析、目的環境分析、語篇分析和技能與策略分析以及採用法律專業課堂所用的教學方法,如法律條文的理解、司法實踐操作以及法學著作的研讀等。
在法律英語的教材選擇及結構安排上應充分考慮到法律英語是專業英語以及中國法律體系屬於大陸法系的特點。從文體來講,應包括法律條文、法律著作、法庭審理與辯護、司法文書寫作以及案例分析等;從內容與結構來講,應依次包括法律英語語言特點的分析及法律英語的中英互譯技巧(可以放在教材的序言或附錄中)、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比較、英美律師職業介紹、英美主要部門法、國際經貿法律以及中國基本法律制度等(這就需要教師尋找甚至自己編寫必要的英語資料,因為專業英語的特點之一就是不可能有完全適合的現成教材)。
截至2015年,法律英語證書考試有TOLES、ILEC和LEC三種考試,其中ILEC(劍橋國際法律英語證書考試)和TOLES分別由英國的劍橋英語考試委員會和Global Legal English Inc.組織的比較權威的國際性法律英語考試,而LEC是國內大學組織的考試,認可度較低。
法律英語證書考試(LEC)是全國統一考試委員會依託中國政法大學和北京外國語大學具體組織考試工作,旨在為從事涉外業務的企業、律師事務所提供招募國際性人才的客觀標準,同時督促國內法律從業人員提高專業英語水平。考試每年舉行兩次,分別在5月份和12月份的最後一個周六舉行,截至2015年,已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設主考點。考試不受年齡、性別、職業、地區、學歷等限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即可報名參加考試。
2013年法律英語證書考試的時間是201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