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董事長
職務的等級
副董事長是一個職務的等級,上司是董事長,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
公司治理結構,指為實現公司最佳經營業績,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於信託責任而形成相互制衡關係的結構性制度安排。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決策機構。
公司內設機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組成,分別履行公司戰略決策職能、紀律監督職能和經營管理職能,在遵照職權相互制衡前提下,客觀、公正、專業的開展公司治理,對股東(大)會負責,以維護和爭取公司實現最佳的經營業績!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的辦事機構。
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皆以形成決議的方式履行職能,總經理則以行政決定和執行力予以履行職能。
受董事長委託,協助董事長做好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對股東和董事會、重要業務經營會議的組織和召集,在董事長外出時行使臨時處理權;
·受董事長委託,協助董事長檢查對董事會或公司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受董事長委託,在董事長外出時,有權召集臨時、緊急的重大會議;
·受董事長委託,在董事長外出時,有權代表公司處理緊急公文及簽署重要的經濟合同;
·受董事長委託,有權對總經理、各部門經理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受董事長委託,負責公司各部門物資採購方面的管理、監督工作;
·受董事長委託,在董事長外出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有業務執行的綜理權和董事會的代行權;
·完成董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副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董事長、副董事長及董事)屬公司的決策層,以在董事會表決的形式體現決策權力。董事會成員以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方式履行職能,因此董事會各成員與以總經理為代表的公司執行團隊並無直接上下級關係,且副董事長在董事長或董事會未授權情況下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管理。
1.vice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2.Vice President
3.deputy chairman
4.vice board chairman
5.Vice-presi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