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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法

重要制度成果

《政務處分法》是中央紀委於2019年要起草的法規,這項法規均已經納入去年9月公布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法規要求


將黨內法規紀律轉化為對公職人員的要求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今年將重點推進有關法規項目的研究起草工作。例如,研究起草政務處分法,將黨內法規中有關紀律轉化為對公職人員的要求。同時,堅持黨紀、政務處分輕重程度相匹配、工作程序相銜接,既把紀律挺在前面,體現紀嚴於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務處分的特點。
去年3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法規解讀


監察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政務處分”這一法律概念。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針對這一點解讀稱,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是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處置職責。
具體來說,政務處分是指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處置的一種形式。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是監察機關,對象即監察對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據包括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根據要求,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嚴重違反黨紀並涉嫌犯罪的,應當由黨組織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
需要強調的是,監察機關對於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比如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應當先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已將制定政務處分法列入第一類項目。目前,在統一的政務處分法出台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作為監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務處分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