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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宏
雲南大學殺人碎屍罪犯
謝宏,又名謝紅,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雲南省景谷縣人,農民,住景谷縣正興鎮老姚村。
2007年12月23日張超在麗江被公安機關抓獲,12月25日謝宏、陳光呂在昆明被抓獲。
2009年4月17日上午,謝宏在麗江被執行槍決。
2009年4月17日,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媒體公布,在全國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女大學生張超搶劫殺人碎屍案,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複核,裁定改判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核准謝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的裁定。昨日上午,謝宏在麗江被執行槍決。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張超於2007年6月與被害人木鴻章在麗江市“天上人間”夜總會相識后,木鴻章經常邀約張超陪同吃飯、會友,並先後贈送給張超價值2萬多元的財物。張超將其與木鴻章交往的情況告知了男友謝宏,張超、謝宏即商議採用暴力脅迫劫取木鴻章的財物。
2007年12月上旬,張超、謝宏到昆明約見謝的好友陳光呂,稱麗江人木鴻章欠他們錢,準備暴力索要欠款,陳光呂當即答應幫忙。
2007年12月16日陳光呂接到謝宏的電話后,乘夜班車於17日凌晨到達麗江,謝宏將陳光呂安排住宿於與張超租住的麗江市古城區祥和街道義和卿雲村56號201房。12月18日和19日,謝宏、陳光呂分別在古城區金甲市場、忠義市場購買了尼龍繩、橡膠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編織袋、棉線手套以及衣服、毛線帽、鞋子、太陽鏡等作案工具,還購買了無記名“神州行大眾卡”。
2007年12月19日14時許,張超用謝宏交給其的電話卡發送簡訊,邀約木鴻章到古城區祥和街道義和卿雲村56號201房約會。
當日20時許,木鴻章如約駕車來到張超與謝宏的出租房附近,張超下樓將木鴻章接到房間,木一進門,就被躲在門后的謝宏、陳光呂用刀脅迫后被用繩子捆住手腳。3人從木鴻章身上搜出身份證、駕駛證及現金人民幣2000餘元、農業銀行借記卡1張、車鑰匙等物,張超將木鴻章的手機關閉。
謝宏持刀威逼木鴻章套取農行借記卡密碼及卡內金額后,由謝宏看守木鴻章,張超、陳光呂穿上事先準備的衣服、口罩偽裝后,騎自行車到麗江市福慧路的農行取款機取出2萬元返回到出租房。按照策劃的步驟,謝宏、陳光呂2人用尼龍繩將木鴻章勒死後,將屍體抬進衛生間。3人用菜刀、匕首及水果刀等工具將木鴻章的屍體肢解為260多份,用事先準備的黑色塑料袋和編織袋包裝后,搬運到木鴻章的越野車上,並在部分塑料袋中加入石塊,由謝宏駕車共同將屍塊拋入玉龍新縣城護城河內。
3人返回途經三家村轉檯時,12月20日凌晨3時許,張超戴上口罩偽裝后再次從農行櫃員機上提取現金人民幣2萬元,謝宏將車開到黑龍潭公園附近丟棄。因找不到出租房鑰匙,3人會合后便入住康宏酒店。
2007年12月20日上午,3人讓房東開了出租房門后,對出租房進行清掃並對贓款進行分配,陳光呂分得13000元外,謝宏、張超2人分得29000元。陳光呂將被害人木鴻章的衣服、電腦等物品裝包攜帶至昆明拋棄,謝宏將部分作案工具毀棄,於22日再次清掃出租房后,攜帶張超的物品及2人分得的贓款前往昆明。
2007年12月23日張超在麗江被公安機關抓獲,12月25日謝宏、陳光呂在昆明被抓獲。
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認定的上述事實和相關證據,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於2008年6月4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謝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陳光呂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被告人謝宏、張超、陳光呂均不服提出上訴。
被告人謝宏上訴稱本案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搶劫罪;被害人木鴻章在本案中有過錯,對其應從輕處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從輕改判。
被告人張超上訴稱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她於12月19日找木鴻章只想索要被強姦后的賠償款4萬元,至於木鴻章被勒死及購買裝碎屍的塑料袋及尼龍繩均不知情;一審指控她參與殺人搶劫的證據不足,她承認到櫃員機上取錢,為轉移屍體參與過拋屍,但未邀約及參與殺人的行為。她認為自己沒有參與過殺人、搶劫的行為,判處死刑屬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處。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謝宏、張超、陳光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及殺害被害人木鴻章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木鴻章的銀行存款4萬元及隨身攜帶的現金人民幣2000多元及價值2萬多元的物品,均構成搶劫罪。且將被害人木鴻章勒死後肢解屍體,拋於玉龍縣護城河內,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搶劫數額巨大,均應依法從嚴懲處。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謝宏犯意參與策劃、購買作案工具,實施捆綁、殺害、肢解被害人木鴻章的行為,並駕駛車輛拋屍體、清理現場;張超提起犯意,發簡訊誘騙木鴻章到其出租房,肢解木鴻章屍體,偽裝后兩次到櫃員機提取木鴻章存款,清理犯罪現場;陳光呂參與購買作案工具、殺害木鴻章、肢解屍體,拋屍塊,夥同張超偽裝提取木鴻章存款,銷毀作案時的衣服及被害人木鴻章衣物,3人分工協作,共同實施本案搶劫行為,均應對全案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
鑒於上訴人謝宏、張超、陳光呂所實施手段特別惡劣和殘忍,犯罪行為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為懲治犯罪,確保公民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根據謝宏、張超、陳光呂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刑事裁定下發后,陳光呂已送監獄服刑。
裁定下發后,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複核。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認為張超雖參與犯罪,但是未直接實施殺死被害人的行為,其作用小於謝宏。認為不排除張超被謝宏利用的可能,且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綜合考慮全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對張超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故改判為“被告人張超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謝宏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為參與策劃,購買作案工具,實施捆綁、殺害、肢解被害人木鴻章的行為、並駕駛車輛拋屍體、清理現場。在押期間企圖指示張超翻供,說明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大,應依法懲處。故依法核准謝宏“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死刑裁定。
盡量少殺是法制社會進步的表現。作為“監斬官”,昨日上午,麗江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何樹雲直接參與了死刑的執行。他在行刑后告訴本報記者:謝宏臨刑前表示認罪伏法,但是依然堅稱本案主謀是其女友張超,不應該只有他被處以死刑,張超理應該跟他一樣,都是死刑才對。
針對最高法院對“碎屍女生”張超的改判,昨日,網路上已經出現諸多質疑。何樹雲說:“據我理解,張超在本案所起的作用和她的罪行,應該判死刑,但確實也存在‘槍下留人’的情節,也就是說,處於可殺可不殺之間。這種時候,就完全取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了。但現在大的趨勢是,盡量少殺,存在可不殺的情況,一定不殺。這也是法制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