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北海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其代表是由北海市的一縣三區和駐北海人民解放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全市計劃和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北海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北海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並有權罷免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北海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出席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並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區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北海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撤銷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北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常委會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 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 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 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 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 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 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 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 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機構設置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下設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包括:辦公室、研究室、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同時設有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華僑民族宗教委員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農村經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