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
漢語漢字
憲,漢語常用字。讀音xiàn。最早見於《說文》——憲,敏也。基本含義為法令;引申含義為指“憲法”。
憲的常用片語為憲兵、憲部、憲裁、憲法等。包含憲的常用成語為發憲徠布令、口含天憲、恪守成憲、口銜天憲等。
部首筆畫
田字格中的“憲”字
部首:宀,部外筆畫:6,總筆畫:9
五筆86&98:PTFQ
倉頡:JHGU
鄭碼:WDMR
筆順編號:445312135
四角號碼:30212
UniCode:CJK 統一漢字 U+5BAA
字形結構
繁體字:憲
憲
漢字部件分解:宀先
筆順編號:445312135
筆順讀寫:捺捺折撇橫豎橫撇折
● 憲 xiàn ㄒㄧㄢˋ
1. 法令:~章。~令。~兵。
2. 指「憲法」:違~。立~。制~。
◎ 憲
寰 xiàn
〈形〉
● ● (會意。從心,從罒,害省聲。本義:敏捷,后引申為憲法)。
● ● 同本義 [nimble]
憲,敏也。——東漢·許慎《說文》
博聞多能曰憲。——《周書·謚法》
● ● 喜樂的樣子 [pleased]
天之方難,無然憲憲。——《詩·大雅》
● ● 又如:憲憲(欣欣。喜悅的樣子)
簡體字形“憲”是形聲字。
詞性變化
◎憲
寰 xiàn
〈名〉
● ● 法令 [decree]
布憲於國。——《管子·立政》
憲,法也。——《爾雅》
慎乃憲。——《書·益稷》
萬邦為憲。——《詩·小雅·六月》
此君之憲令。——《左傳·襄公二十八年》
發慮憲。——《禮記·學記》
● ● 又如:憲票(拘提人犯或處理公務的指令);憲范(法式,典範)
● ● 憲法的略稱 [constitution]。如:立憲;護憲;制憲
● ● 憲司的省稱 [an ancient official position]。宋代官名,即諸路提點刑獄公事,相當於後世的按察司之職
● ● 方法 [method]
猶跡求履之憲也。——《管子》
● ● 舊時屬吏對上司的尊稱 [superior]
且等本縣見過學憲,再作道理。——《官場現形記》
● ● 又如:憲台(對上官的尊稱);憲訓煌煌(對官員訓詞的恭維);憲官(泛指官員)
● ● 姓
◎ 憲
寰 xiàn
〈動〉
● ● 公布 [promulgate]
憲謂幡書以明之。——《周禮·朝士》。杜注
令群吏憲禁令。——《周禮·小司徒》。註:“表縣之。”
● ● 效法 [follow the example]
憲禁於玉宮。——《周禮·天官》
憲女史之典戒。——《寡婦賦》
● ● 又如:憲寫(仿效;模仿)
● ● 制裁 [sanction]
被憲者多結怨。——《南齊書》
● ● 又如:憲墨(繩之以法)
【卷十】【心部】許建切(xiàn)
敏也。從心從目,害省聲。
【註釋】害省聲:上古屬月部匣紐,憲屬元部曉紐。月元對轉。
說文解字注
敏也。
段註:敏者,疾也。《謚法》:博聞多能為憲。引申之義為法也。又《中庸》引《詩》憲憲令德,以憲憲為顯顯。又《大雅》:天之方難,無然憲憲。傳曰:憲憲猶欣欣也。皆叚借也。
從心目。
段註:心目竝用,敏之意也。
害徠省聲。
段註:許建切,十四部。按害在十五部,此合音也。
《搜眞玉鏡》香重切。
又莫報切。
又呼困切。
(憲)《唐韻》《集韻》《韻會》許建切,音獻。懸法示人曰憲。從害省,從心從目。觀於法象,使人曉然知不善之害。接於目,怵於心,凜乎不可犯也。《周禮·天官·小宰》憲禁於王宮。《注》憲謂表縣之,若今新有法令也。《詩·大雅》文武是憲。《箋》憲,表也,言為文武之表式也。因憲為表式之義,故人之取法,亦謂之憲。《書·說命》惟聖時憲。《傳》憲,法也,言聖王法天,以立敎於下也。《禮·內則》五帝憲。《注》法其德行也。
又《說文》敏也。《禮·學記》發慮憲。《注》言發計慮,當擬度於法式。《徐鍇曰》目與心應為敏也。
又《諡法》博聞多記曰憲。
又《詩·大雅》無然憲憲。《毛傳》憲憲,猶欣欣也。《箋》女無憲憲然為之製法度,達其意以成其惡也。蓋譏當時變亂舊章,創立新法。此憲憲二字,殆詼諧語,所以深刺之也。後人引訓憲字正文,以釋憲字,遂覺憲字為表示人以惡者,其去憲字本義何啻萬里。大抵字書訓義,多犯此病,不得不辨。
又州名。本樓煩監,唐置州。
又姓。出《姓苑》。
又《集韻》《韻會》呼典切,音顯。《韻會》興盛貌。《詩·大雅》顯顯令德。《中庸》引《詩》作憲憲令德《正字通》憲有顯示之義。
又葉虛言切,音軒。《詩·小雅》萬邦為憲。葉上原閑軒。
又《大雅》無然憲憲。葉上難。難,泥涓切。
孔姓輩分之一,為孔子之後第七十二輩,如乾隆年間衍聖公孔憲培,當代詩人孔憲秘等“憲”字均為輩分
括弧內為表字的字派
五十六代至六十五代(明建文二年 定):
希(士)、言(伯)、公(文)、彥(朝)、承(永)、
宏(以)、聞(質)、貞(用)、尚(之)、衍(茂)。
六十六代至七十五代(清乾隆五年(1740年)二月十七日定):
興(起)、毓(鍾)、傳(振)、繼(體)、廣(京)、
昭(顯)、憲(法)、慶(澤)、繁(羽)、祥(瑞)。
七十六代至八十五代(清道光十九年(1839年)定):
◎ 粵語:hin3
1. a statute
⒈憲兵 xiànbīng
[military police] 一支軍隊或某一級軍事指揮機構內的組成部分,它在士兵和那些隸屬於該部隊的人員中間行使警察的職權,逮捕逃兵以及看管犯人。
⒉憲法 xiànfǎ
[constitution] 根本大法。特指國家、社會的根本法規和原則的系統或總體,它決定了政府的權力和職責,並保證給予人民一定的權利和規定了人民應盡的義務。
⒊憲令 xiànlìng
[decree] 法令
⒋憲章 xiànzhāng
[charter] 典章制度
⒌憲政 xiànzhèng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指立憲政治
制憲、憲法、憲章、憲兵、憲政、立憲、違憲、明憲、憲車、憲方。
口含天憲、口銜天憲、恪守成憲。
憲
也有人認為古代的“?”是會意字。“?”早見於金文,金文的“?”字,上部還是“害”字的省略,像覆蓋物,當中是“目”字,上面的覆蓋物將東西蓋起來,這樣光線就不明亮了,加上“目”,意為燭光幽微,表示觀察力非常敏捷。後來的小篆和繁體字楷書再在下面加了個“心”字,即心目並用,以增強敏捷的意義。本義指“敏捷”。
也有人認為,這“?”字是由“目”“心”“害”三部分組成。這三部分組合在一起,表示眼睛能直見其害,心能直接感受其害,則可迅速地離害而去。在這裡,“害”字不是覆蓋物,而是指有危害的事物。“害”字也作聲符,讀hài。這種說法也認為“?”本義指“敏捷”。
現代漢字簡化時,“?”簡作“憲”。“憲”是新造的形聲字,是將“?”下部的構件替換成表音聲旁“先”得到的。
“憲”字的本義表示敏捷,但這個古義已基本不用了,“憲”字後來多用作法令的意如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稱為“憲法”,典章制度稱為“憲章”;法令、法典、法則可以稱為“憲令”“憲典”“憲則”;法網、法紀可以分別稱為“憲網”“憲綱”;制訂法令可以稱為“立憲”,等等。
字形對比
憲
書寫提示
“宀”窄、扁,“先”寬、大。“宀”,首筆點在豎中線上端。“先”,第二筆橫在橫中線上側;豎筆在豎中線;乚(豎彎鉤)的豎段在豎中線右側,鉤部超出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