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登記
房地產登記
房地產登記制度是現代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地產登記,是指,經申請人申請,由房地產登記機構將申請人的房地產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地產登記簿予以記載的行為,是將房地產權利現狀、權利變動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記載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公示的行為,是一種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修正後的2013版《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
條例規定,當事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的,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五處以罰款;獲得核准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決定撤銷核准登記,並由登記機構提請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按房地產登記價格的百分之十處以罰款。
條例規定,房地產登記應當對權利人、權利性質、權屬來源、取得時間、變化情況和房地產的面積、結構、規劃用途、價格、坐落等進行記載。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查封已經依法核准登記的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人的房地產權利:(一)登記機構依本條例規定作出撤銷核准登記決定的;(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經生效的沒收房地產、查封房地產、撤銷核准登記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判決、裁定的;(三)公安、檢察機關依法對已立案的案件,根據案情需要查封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而作出決定的;(四)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沒收、收回、徵用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決定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地產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滿6個月後需要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有關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繼續查封或者限制的裁定、決定,併發送登記機構。屬違法用地、違章建築,但經處理並准許留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