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是指由某個團體或組織自願發起、自由參與的會議。聯席會議旨在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聯繫與溝通,相互學習借鑒經驗,研究探索新經驗、新方法。
聯席會議是指由某個團體或組織自願發起、自由參與的會議。旨在通過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聯繫與溝通,相互學習借鑒經驗,研究探索新經驗、新方法。例如“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不隸屬任何部門,不是社會團體,也不是組織機構,而是城管(執法)局長自願發起、自由參與的會議交流機制,於2007年9月21日在江蘇淮安由中國近百位城管(執法)局長自願發起創立,旨在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各城市之間聯繫與溝通,相互學習借鑒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經驗,研究探索城市管理和城管執法的新經驗、新方法,不斷推進城管執法事業的健康發展。自願參與的會議理事單位不需要交納費用。每年一次年會,輪流舉辦。也可圍繞某項工作舉辦專題會議,還可舉辦分省、分區域、分類別的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會議期間,一切事務由會議承辦單位負責;休會期間,委託北京中城國建諮詢有限公司為會議成員單位提供專業服務。會議成員單位集體作為香港中國城市國際協會會員(享受免交會員費待遇),以便更好學習世界各地城市管理經驗。
對於什麼是聯席會議,解釋很少,對其認識也不統一,因而沒有一個規範的概念。從司法實踐看,聯席會議應定義為:沒有隸屬關係但有工作聯繫的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的問題,由一方或多方牽頭,以召開會議的形式,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形成具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意見,用以指導工作,解決問題。從監所檢察實踐看,派出檢察機構與監所的聯席會議作為檢察機關實現法律監督的一種有效手段,主要由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召集,參加會議的有各監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意在研究解決監所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使參加聯席會議的各方達成共識並組織實施。
自派出檢察機構實行聯席會議制度以來,這項制度一直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是起到了規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行為及監管單位執法行為的作用。由於中國法律對監所檢察監督的立法不完善,或者說線條比較粗,尤其是勞動教養工作,各種地方性法規差別較大,這些現象給法律監督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弊端。為了規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行為及監管單位的執法行為,促進監所檢察工作的開展,各派出檢察機構召集監管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制定一些規章制度來規範監管改造工作和監所檢察工作,並通過聯席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下來,成為參加會議的各方一體遵行的規範性文件。如派出檢察機構對監管場所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刑罰變更的檢察監督,採取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的做法,有力地促進了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的開展,這一做法就是派出檢察機構與監獄管理部門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確定下來的。其次是聯席會議有利於解決具體問題,具有指導性強,解決問題快捷迅速的特點。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都是工作中遇到的現實問題,這些現實問題如果等待法律來完善和規範時間上不允許。如某監獄發生了多起犯人脫逃事故,影響非常大,派出檢察機構及時組織召開防脫逃聯席會議,分析形勢,找出脫逃原因,對防止脫逃勢頭的漫延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第三,聯席會議有利於解決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矛盾。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是在參加會議的各方充分討論醞釀基礎上產生的,是各方達成的共識,有利於各方自覺遵守。
派出檢察機構與監管場所聯席會議的形式主要以會議形式為主。但這種會議的具體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方法:
從參加聯席會議的主體分,可分為多方聯席會議、雙方聯席會議;從召開會議的形式分:可分為總結式聯席會議、討論式聯席會議、大會發言式聯席會議、現場辦公式聯席會議、電視電話式聯席會議;從參加人員的成份分,可分為首腦級聯席會議、職能部門聯席會議;從要解決的問題性質上分,可分為解決工作方法聯席會議、建立長效機制聯席會議;從會議內容上分,可分為全面工作聯席會議、階段性工作聯席會議、專項工作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的議事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文件或會議精神;溝通、通報重大情況;協調解決罪犯考核獎懲、提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審等有關問題;分析監管活動和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研究保證公正執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的改造教育情況,研究改進工作方法,提高監管水平和監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質量;監督、檢查、考核各成員單位執行聯席會議決議的情況;其他重要事項。
"和平使命-2009”
聯席會議
2019年7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文件,同意建立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文件顯示,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牽頭,26個部門和單位共同組成。專家表示,這一制度建設將從國家層面完善頂層設計,增強各部門在促進消費工作上的統籌協調,形成合力,也將有力解決當前制約消費擴大和升級的體制機制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