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徠.商標局收到商標註冊申請件后,商標局主要發出三種通知書:〈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與〈不予受理通知書〉。
2.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一)、印章及主體資格證明名義不符;
(二)未按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主要內容,如申請人名稱、地址(包括中文及英文);未填寫商品/服務項目;未附送或未貼商標圖樣及申請書上貼的圖樣與所附圖樣不一致的;
(三)申請商標註冊書件缺少主體資格證明複印件;
徠(四)商標圖樣不清晰以至無法辨認;
(五)委託代理的沒有委託書或委託書填寫不規範;
(六)委託代理的申請書件上沒有加蓋代理組織印章;
(七)未按規定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