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
霸王合同
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對方權益,減輕或免除制定者方責任或義務,往往同時也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格式合同。
霸王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實際上格式合同一詞是中性的,只要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其意義是正面的,會大大提高協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不公平、侵犯相對方權益,減輕制定方責任才稱為霸王合同。
對於格式合同,在中國,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的稱之為附從合同、定式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說明格式合同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一樣,是中性的概念。當它“不公平、不合理”時成為霸王合同。
截至2015年底,中國工商系統立案查處涉嫌違法違規格式條款3834件,罰沒款達4788萬元人民幣,利用“霸王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
格式合同與格式條款是兩個概念。格式合同由格式條款構成,但格式條款同格式合同一樣都是中性辭彙。《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條款或印製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