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保險業務
代理保險業務
代理保險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業務。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受託代理個人或法人投保各險種的保險事宜,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代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代保險公司承接有關的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一般包括代售保單業務和代付保險金業務。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其主營業務的金融監管部門認可,可以代理保險業務;
(二)具有在營業場所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三)代理保險從業人員應當具備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
(四)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險業務管理制度;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些基層銀行並不具備保險代理從業資格,卻私自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代理此業務,有些銀行並不重視代理人員的代理資格管理,無固定保險代理銷售人員,造成了部分網點無具備代理保險業務資格人員銷售保險現象。為此我們應該:
(一)確定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第二款規定“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隨著社會的發展,保險公司的種類也出現新的變化,因此,對保險代理機構進行劃分分類是適當的。由此我們可以認定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銀行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二)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條件及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代理業務許可證。”第三款規定“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如今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手續費惡性競爭嚴重。原因在於銀行憑藉自身擁有的客戶資源,良好的信譽等因素佔據銀保協作的優勢,銀行自主選擇與給付手續費較高的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代理銷售保險業務,費率水平超過保險公司可承受範圍,影響了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均衡發展。為解決這一問題:2006年6月,中國保監會與銀監會聯合下發《關於規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明確規定: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著眼長遠的基礎上籤訂合作協議,明確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手續費。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代理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各級保險行業協會或自律機構基本上都陸續組織轄內保險公司共同簽署了《銀行、郵政代理保險業務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約定保險公司支付給銀郵機構的代理手續費率不得超過規定的上限額度,並統一進入大賬,還明示各險種代理手續費率支付最高上限的具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