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
證明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徠2月27日下午,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經營利用的機構進行全面整頓,依法清理已核發的許可證件和文書。
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
1、申請人須具備相應的野生動物養殖經驗或聘請養殖技術人員;
2、有養殖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
3、種源來源渠道合法;
4、食物有保障;
5、具備一定的醫療、救助技術條件。
1、個人申請書、可行性報告(鄉鎮林業站簽署意見、蓋章);
2、場地證明材料;
3、資金證明(20萬元以上的現金或50萬元以上的技術設施)。野生動物養殖場地證明材料、養殖技術畢(結)業證書、養殖殖資金證明材料;
4、技術證明(二名技術人員)
5、身份證複印件、1寸彩色照片3張。
一、受理(一)崗位責任人:縣林業局森保站;
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野生動植物保護站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當出具書面憑證。(三)時限:即時。
二、審查
(一)初審理
1.崗位責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根據許可條件及審核標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由森保站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專家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交市野保站負責人複查。
3.時限:5個工作日。
(徠二)複審
1、崗位責任人:市局野保站負責人。
2、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許可條件及超標準對申請材料和初審、複審意見進行審定;
(2)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審批表上籤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及理由,與申報材料一併交縣野保站工作人員。
3、時限:5個工作日。
三、決定
(一)崗位責任人:局主管領導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按許可條件及標準對申請材料及初審、複審意見進行審定;
2、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審批表上籤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簽署不予許可的意見及理由。
(三)時限:3個工作日。
四、送達與公告
(一)崗位責任人:縣森保站工作人員
(二)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通知申請人辦理登記註冊和領取批複意見,製作許可文書;到省野生動植物保護處申領《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許可證》,併發給申請人。
(2)對不予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訟訴的權利。
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
(3)對準予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應當在縣野保站予以公告。
(4)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材料整理歸檔。
訟的)時限:3個工作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