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協議
人民調解協議
人民調解協議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在第三方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為解決民事糾紛而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蓋章的書面協議。
目錄
根據院審判委《院《審涉及調協議案件若干規》規:調委調達、權義務容,雙簽蓋章調協議,具合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3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這一條實際上也賦予了調解協議的性質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