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金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的一次性待遇
退役金是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的一次性待遇。
退役金標準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並適時調整。
2011年退役金標準是:士兵服現役每滿一年,發給4500元。
退役金根據退役金標準和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發:退役金數額=退役金標準×服現役年限。
服現役年限從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現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后,剩餘月數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0條規定,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不能累計增發退役金。
退役士兵領取的退役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