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德文

曾任政協萍鄉市第十二屆委員會主席

晏德文,男,1956年2月出生,江西萍鄉人,漢族,197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萍鄉市政協主席。

2014年2月28日,違紀被查。2014年9月29日,被撤銷政協江西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2016年1月21日,贛州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沒個人財產100萬元。2018年5月28日,吉安師大中院裁定,對罪犯晏德文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

人物履歷


1978.03——1982.01江西工學院土建系水電工程專業學習
1982.01——1983.05 市水電局幹部
1983.05——1984.08 共青團萍鄉市委工作,先後任組織部部長、工農青年部部長
1984.08——1987.04 共青團萍鄉市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1987.04——1989.12 共青團萍鄉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1989.12——1992.02 上栗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
1992.02——1997.07 萍鄉市上栗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
1997.07——2001.06 萍鄉市市委常委、農工委書記
2001.06——2003.05 萍鄉市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3.05——2004.03 萍鄉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4.03——2011.09 萍鄉市 市委副書記
2011.09—— 2014.02 政協萍鄉市第十二屆委員會主席
2014.02 涉嫌違紀被查。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委員撤銷

2014年9月29日,因晏德文涉嫌嚴重違紀,根據有關規定,省政協十一屆十八次主席會議已作出決定,撤銷其政協江西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一審宣判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贛中刑二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晏德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沒個人財產100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於2016年2月23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監獄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25日止。

執行變更

2018年5月28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晏德文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並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鑒於該犯在服刑期間積極參加勞動改造,核定減刑幅度為十二個月,悔罪表現明顯,且積極履行原判財產性判項,減刑時可從寬掌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晏德文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