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德文
曾任政協萍鄉市第十二屆委員會主席
晏德文,男,1956年2月出生,江西萍鄉人,漢族,197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萍鄉市政協主席。
2014年2月28日,違紀被查。2014年9月29日,被撤銷政協江西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2016年1月21日,贛州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沒個人財產100萬元。2018年5月28日,吉安師大中院裁定,對罪犯晏德文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
1978.03——1982.01江西工學院土建系水電工程專業學習
1982.01——1983.05 市水電局幹部
1983.05——1984.08 共青團萍鄉市委工作,先後任組織部部長、工農青年部部長
1984.08——1987.04 共青團萍鄉市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1987.04——1989.12 共青團萍鄉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1989.12——1992.02 上栗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
1992.02——1997.07 萍鄉市上栗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
1997.07——2001.06 萍鄉市市委常委、農工委書記
2001.06——2003.05 萍鄉市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3.05——2004.03 萍鄉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4.03——2011.09 萍鄉市 市委副書記
2011.09—— 2014.02 政協萍鄉市第十二屆委員會主席
2014.02 涉嫌違紀被查。
2014年2月28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9月29日,因晏德文涉嫌嚴重違紀,根據有關規定,省政協十一屆十八次主席會議已作出決定,撤銷其政協江西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贛中刑二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晏德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沒個人財產100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於2016年2月23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監獄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25日止。
2018年5月28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晏德文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並能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鑒於該犯在服刑期間積極參加勞動改造,核定減刑幅度為十二個月,悔罪表現明顯,且積極履行原判財產性判項,減刑時可從寬掌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晏德文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