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裝備

司法行政裝備

一般都是負責人民法院機關的固定資產、基本建設、環境秩序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人民法院機關辦公大樓、幹警宿舍的管理、維修;負責法院各項經費、辦公用品保障和車輛管理使用、維修保養等工作.

介紹


負責轄屬法院武器、服裝、訴訟費管理等工作;負責轄屬法院的辦公自動化建設、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法院的辦公自動化設備的管理、維修等工作。每年需要寫計劃,計劃本年度的財政預算,上報之後,由政府進行撥款,維護法院的日常工作。

貫徹和執行


一、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計劃、財務、物資裝備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專項物資裝備的計劃、購置、管理及發放;指導管理全轄區法院系統計劃、財務、物資裝備等工作;
二、負責制定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轄區人民法院系統財務、裝備、基本建設和審計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貫徹和落實;協同有關部門對全轄區法院系統的裝備和訴訟費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有關規範性管理文件;負責制定全轄區法院系統財務管理、裝備管理、訴訟費管理和基本建設的有關辦法;負責建立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登記制度、盤點巡查制度、核銷制度、樓案制度、領用制度、交接制度;負責全轄區法院司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工作;
三、負責編製與擬定全轄區法院系統財務管理、服裝裝備、基本建設、固定資產和內部審計等方面的工作計劃和規劃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的武器、警械、服裝、車輛、勞保用品等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指導協調全轄區兩級人民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兩庭建設(基層人民法庭建設、審判法庭建設)等方面工作;
負責轄區法院系統的槍支彈藥、警械具及車輛
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做好經費保障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的財務收支、預算編製、預算執行和決算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內部審計、財務檢查和考核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全轄區法院系統財務工作進行審計等工作;
六、負責本院機關訴訟費的收繳、管理,指導、監督全轄區人民法院訴訟費的收繳、使用、審計、管理和各項經費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七、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固定資產帳務管理工作,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
八、負責全轄區法院系統的槍支彈藥、警械具及警用車輛的計劃、訂購、調撥、調劑和報廢等工作的管理;做好全轄區法院系統的警用裝備(含警車)更新和警車、警牌管理工作,積極配合各基層法院做好警用裝備(含警車)的更新工作,並定期組織對全轄區法院警用裝備(含警車、警牌)的檢查;負責本級院警用裝備(含警車)的管理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