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又稱為周知商標,最早出現在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我國於1984年加入該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一樣,依據該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商標法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馳名商標,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註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於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到目前為止,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共有1624個,其中外資品牌佔98個。
一、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須將這一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才能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這一商標在相關人群中具備一定的知名度。
三、當事人又依法提出了申請。
1.《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馳名商標就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最早來自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按照國際和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馳名商標制度是為充分保護知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創設的,其宗旨是合理保護相關的商標所有權,維護公平競爭,制止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馳名商標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有利於企業在市場經濟中鞏固地位,對抗惡意搶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標影響等一系列問題,因此,中國企業紛紛申請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
所謂的馳名商標,是相對所涉及的侵權糾紛而言的,其被作為馳名商標而被保護的效力,也是有一定範圍和強度的。在這一個糾紛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並不等於在另外的侵權糾紛中也享受馳名商標的待遇。更不等於在任何時候和範圍內都受到特殊的保護。
目前,中國實行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均可認定的雙軌制,但須以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請求為前提,並且該申請或請求必須建立在相關權益受損的基礎上。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同於普通商標僅限於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馳名商標採取跨類保護,只要認定為馳名商標,其他企業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採用該馳名商標。
2.行政認定:一直以來,中國馳名商標大部分都是通過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與人民法院相比,其認定的馳名商標所佔比例更大。在商標註冊、使用與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具體事實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2.1:通過商標局認定: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必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關材料,由各省級工商局將經過初審並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寄方式及時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最後,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該商標是否馳名。
在商標註冊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也可以向商標局請求認定其商標馳名,此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2.2: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依照商標法及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此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依法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2.3:通過人民法院認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個規範性文件的出台,為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目前,許多企業紛紛將其商標通過司法這一新興方式認定為馳名商標,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企業商標意識、品牌意識的增強,對於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司法認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完成,使馳名商標的認定更為便利,因而已成為許多企業的首選方式。認定
3.1
根據中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上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相應的,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經行政認定的馳名商標累積至目前已接近1000件。
3.2
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依照以上認定馳名商標的五個因素進行。當事人對曾經被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認定馳名商標的五個因素進行審查。
按照商標法和2001年7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域名等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按照個案認定、被動認定和根據案件需要認定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商標法第14條規定,對涉案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並給予強有力的保護。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了“華能”、“國美電器”、“奇正”等72件馳名商標。其中,2005年1月至10月認定的42件馳名商標中,9件的權利人是外國人。
3.3
要把馳名商標當作防止不正當競爭的一種制度,而不是當作一種榮譽稱號和進行廣告宣傳的資本,更不能為了獲得這種特殊的“資本”,弄虛作假,甚至製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標糾紛,以求在訴訟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是用來維護公平競爭的,而不能把它作為工具進行不正當競爭,這是起碼的商業準則。
<;補充>;目前馳名商標的認定方式:
A、商標異議程序中一併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即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經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權利相同或相近似時,在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B、商標爭議案件中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對商標馳名的認定申請:即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已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請求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的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明自己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自己的商標為馳名商標。
C、在商標侵權行政處理過程中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馳名商標的認定申請:申請人如果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侵犯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該商標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自身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D、在商標侵權民事訴訟程序中,向地方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
證書及其標誌樣式
根據中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中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前提情形是:
中國馳名商標依法受到優於普通註冊商標的特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結合中國的實際做法,在《商標法》本次修改時,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複製、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長王眾孚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四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第五條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對案件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對認為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自認定結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當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標就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認定請求。
第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為前提。
第十一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
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範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十五條
保護馳名商標的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標局。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制定相應的監督制約措施,加強對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參與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名次 所屬類 數量 百分比(%)商品目錄
1 第二十五類 156件 12.27 服裝,鞋,帽
2 第五類 99件 7.79 醫用和獸醫用製劑;醫用衛生製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藥,綳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製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3 第九類 91件 7.16 科學、航海、測地、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儀器和器具;錄製、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
4 第三十類 77件 6.06 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麵粉及穀類製品麵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
5 第十二類 76件 5.98 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
6 第十一類 69件 5.43 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乾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
7 第七類 67件 5.27 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非手動農業工具,孵化器
8 第二十九類 64件 5.04 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漬、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蜜餞,蛋,奶及乳製品,食用油和油脂
9 第三十三類 57件 4.48 含酒精用的飲料(啤酒除外)
10 第一類 51件 4.01 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料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屬焊接用製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粘合劑
11 第十九類 48件 3.78 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瀝青,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12 第六類 47件 3.7 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具,金屬官,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製品,礦砂
13 第三類 37件 2.91 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製劑,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
14 第三十二類 30件 2.36 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供飲料用的製劑
15 第三十四類 25件 1.97 煙草,煙具,火柴
16 第四十三類 25件 1.97 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17 第十六類 24件 1.89 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製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傢具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料物品(不屬別類的),印刷鉛字,印版
18 第十四類 21件 1.65 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鐘錶和計時器
19 第二十四類 19件 1.49 不屬別類的布料及紡織品,床單和桌布
20 第三十一類 18件 1.42 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穀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22 第二十八類 15件 1.18 娛樂品,玩具,不屬別類的體育及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品
23 第二類 14件 1.1 顏料,清漆,漆,防鏽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24 第二十一類 13件 1.02 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及海綿,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25 第三十九類 11件 0.87 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26 第三十六類 10件 0.79 保險,金融,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27 第二十三類 10件 0.79 紡織用紗、線
28 第四類 9件 0.71 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蠟燭和燈芯
29 第四十一類 8件 0.63 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娛活動
30 第二十六類 7件 0.55 花邊及刺繡,飾帶及編帶,紐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
31 第三十五類 7件 0.55 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
32 第八類 7件 0.55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33 第四十類 7件 0.55 材料處理
34 第十七類 6件 0.47 不屬別類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雲母以及這些原材料的製品,生產用半成品塑料製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
35 第四十二類 6件 0.47 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設計與開發;法律服務
36 第十八類 5件 0.39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製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以及手杖,鞍和馬具
37 第十類 4件 0.31 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用材料
38 第二十七類 4件 0.31 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牆帷
39 第十三類 3件 0.24 火器,軍火及子彈,爆炸物,煙火
40 第十五類 2件 0.16 樂器
41 第三十七類 2件 0.16 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42 第四十四類 2件 0.16 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或林業服務
43 第三十八類 1件 0.08 電信
·普通商標只能在獲准註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受到法律的保護,享有商標專用權;而馳名商標與其獨創性和顯著性而獲得不同程度的同類或跨類保護;
· 馳名商標可以對抗其他人的惡意搶注;
· 其它公司不得以該馳名商標作為域名註冊;
· 其它公司不得以該馳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註冊;
· 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業的無形資產,擴大企業的知名度,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 企業可以據此制定商標知識產權戰略,如非主申請商標的轉讓、許可等,獲取不菲的商標許可和轉讓的收益;
· 增加政府和公眾對企業的認同程度,加大侵權打假的力度,同時,在投資、信貸等其他領域將得到更多的優惠和支持;
· 如在國外受到搶注或侵權,馳名商標的認定無疑是決勝的籌碼。企業可以向有關主管機構提起撤消或保護申請。
從法律規定來說,馳名商標並非受全類保護,只能說可以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也就是說,可以根據馳名商標的馳名程度,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比如海爾,因為馳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門在跨類保護時就幾乎涵蓋了全類,但有些馳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馳名商標,在一些不會造成公眾誤導的類別上就不會得到保護,比如不是很馳名的某某牌打火機,儘管是馳名商標,就不能禁止別人叫某某牌汽車。
在實際執行中,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得到的跨類保護比較多,如商標局在審查商標註冊申請以及工商部門在審查企業名稱申請時,一般都會對馳名商標予以照顧,也就是說,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準備申請註冊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時,商標局一般都會主動地對這些商標不予核准註冊,各地工商部門也會主動地不予核准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公司名稱。
但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很難享受到這樣的待遇,因為由各地中級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並沒有在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備案和統一公告,商標局和各地工商局壓根就不知道他是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當然不會主動地給予保護。
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遇到別的公司侵權時,就只能自己提出異議或爭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馳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時,他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總的來說,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遇到侵權時,只能由擁有這個馳名商標的企業被動地通過打官司來維權,但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在遇到侵權時,卻能得到工商部門的主動保護。
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在註冊階段的保護,二是在註冊后發生商標侵權階段的保護。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保護,就是註冊階段或者稱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對他人在中國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侵犯(此種侵犯是指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請求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第十三條第一款又作了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不予註冊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對權利的救濟措施。
我國與大多是國家一樣都實行商標註冊保護制度,要享有商標專用權都要進行註冊。因此,馳名商標也要進行商標註冊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層次的保護。
同時最高法院關於商標法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對跨類別侵犯註冊馳名商標的,做出了承擔各種民事責任的規定。這些都是對馳名商標加強保護的規定。
為了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對要求跨類別保護的,應當首先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應當具備的條件是:1、當事人的請求;2、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兩種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一是跨類別保護;二是以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未域名認定惡意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中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當前,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正在總結多年來的商標司法保護經驗,細化這些要素認定的具體實施標準。
法國在1857年的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沒有涉及,但法國法院卻早已有過對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的判例。1964年,法國的商標法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款,商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符合《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規定。這時的法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均採用馳名商標的相對保護主義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1992年法國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典》接受了淡化理論,並且規定“在與註冊中指定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著名商標給商標所有人造成損失或者構成對該商標不使使用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美國是適用使用原則的國家,其商標保護情況較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特殊。在美國商標保護制度中,各州的反淡化法發揮了重要作用。淡化理論是美國法中特有的概念,“淡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以一定方式醜化有關馳名商標;
2.以一定方式退化有關馳名商標;
3.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普通名稱。但是商標必須是著名商標,只有著名商標在美國才有權禁止他人淡化。
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較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擴展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禁止不當註冊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商標局可以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
2.禁止不當使用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繫,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3.禁止作為商號使用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予以撤銷。我國修正後的商標法第十三條中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至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對馳名商標的擴張保護。
馳名商標和名牌是不同領域的兩個不同概念。具體地講,馳名商標通常是指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是個法律的概念,它的產生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目的在於解決商標權利衝突,保護馳名商標人的合法權益。近幾年,隨著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的進展,各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也被其他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使馳名商標在解決國際間商標權利糾紛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名牌則是一般公眾對那些在市場上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的俗稱,它是經過民間團體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評定產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業的一種榮譽,而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馳名商標除依法享有商標註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在一定範圍的非類似商品上註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在馳名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將其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
在現代社會,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已不僅僅注重質量、外觀等,而且講究品位、魅力和時尚。商標凝聚著文化、品位、時尚,代表著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發達、知識和信息不斷膨脹、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商標本身蘊藏著巨大的無形資產,是企業不可或缺的寶貴財富。
與中國著名商標的區別
中國著名商標並非法律概念,因此也沒有任何的認定標準和認定條件。如果一個企業自稱是中國著名商標,除了涉嫌虛假宣傳,也沒有什麼問題的。而馳名商標則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有一定的認定條件和認定程序。
一般情況下,著名商標的叫法是指省級工商局認定的省著名商標,表示在省內具有同中國馳名商標相同法律效力。
馳名商標的認定當前分為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兩種,行政認定是由國家工商總局認定;司法認定則是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來認定。
1、商標異議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局
法律依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 2003年4月17日)
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2、商標爭議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評審委員會
法律依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 2003年4月17日)
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3、商標管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商標局
法律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 2003年4月17日)
1、商標侵權案件審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32號)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2、域名侵權案件審理中的認定
認定機關: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24號)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審查、審定
第一節 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證據材料
第二節 商標管理程序中的審查
第三節 商標異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四節 商標異議複審、商標爭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五節 審定
第三章 複審與核審
第四章 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為推進商標戰略的實施,規範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促進馳名商標認定工作進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切實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優化創新環境,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中的馳名商標認定是指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商標評審規則》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各司(廳、局、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有關規定認定馳名商標。
第三條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標權保護力度,引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使用自主商標,豐富商標內涵,重視商標知識產權創新和保護,提高商標知名度,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促進企業和社會經濟發展,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第四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嚴格、準確、依法開展馳名商標認定工作,正確引導輿論宣傳,促進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的健康發展,支持幫助企業合理實施商標戰略。
商標局應指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工作中嚴格把關,確保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第五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成立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其成員包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局長、主任、副局長、副主任、巡視員、副巡視員,局長、主任為主任委員。
第六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承辦處依本細則進行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材料的受理、整理和審查工作;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依本細則進行馳名商標認定中的審定工作;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依本細則進行馳名商標認定中的複審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對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擬認定的馳名商標予以核審。
第一節 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證據材料
第七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但並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八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審查下列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第二節 商標管理程序中的審查
第九條對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上報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案件材料及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商標局實行收文和辦文分開制度,由商標局綜合處負責收文,有關承辦處負責材料整理,建立登記簿登記。
對在商標管理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申請人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有關承辦處在相關申請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之前可將補充材料內容納入申請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條承辦處可以就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等技術性問題徵求有關處室或有關部門的意見。
承辦處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了解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對於在商標管理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由承辦處處長主持召開處務會討論並提出初步意見。處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於全處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做記錄。
第十二條經處務會討論,形成符合馳名商標條件或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初步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第三節 商標異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十三條對於在商標異議(含國際註冊程序中的商標異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原則上根據商標異議的申請時間順序進行審理。
第十四條承辦人員對馳名商標的證明材料進行整理,經合議組討論后報處務會討論。承辦處的處長主持召開處務會議,處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於全處人員的三分之二。會議應做記錄。
第十五條經處務會討論,形成證據材料充足且該異議案件確需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或證據不足、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第四節 商標異議複審、商標爭議程序中的審查
第十六條對在商標異議複審、商標爭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審理。
第十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應由案件承辦處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案件承辦處處長必須擔任合議組成員。合議組審理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八條合議組經審理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由處長報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經研究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報經主任同意后,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
第十九條主任同意將涉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提交委務會討論的,案件承辦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送交綜合處。綜合處應當在委務會召開三天之前,將相關材料複印並送交參加委務會的人員。
第五節 審定
第二十條商標局討論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局長辦公會由局長、副局長、巡視員、副巡視員組成,承辦處處長列席。
第二十一條商標評審委員會討論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的委務會由主任、巡視員、副主任、副巡視員、各處處長組成。
第二十二條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就商標局分管副局長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其中,對於商標異議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認為證據不足或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商標法》十三條裁定的,承辦處按一般的異議案件處理;對於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承辦處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文退回申請,並將申請材料一併退回。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於應到人員的三分之二。
商標局局長辦公會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形成意見后,及時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研究。
第二十三條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對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馳名商標審定意見進行研究複審,並及時將經複審擬認定的馳名商標,報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經複審擬退回的,退回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序處理。
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召開上述複審會議時,參加人員不得少於應到人員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條根據總局的核審意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公文辦理程序作出批複或裁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認定的馳名商標。
第二十五條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商標異議、商標異議複審裁定、商標爭議裁定后,應將有關馳名商標認定的材料與商標異議、商標異議複審、商標爭議案件材料一併歸檔。
商標局就商標管理中案件作出有關認定馳名商標的批複后,應將該有關材料立卷歸檔。馳名商標認定的材料應一案一卷,保留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六條對於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在複審、核審程序中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一律作退回處理,由總局分管副局長核審。根據總局領導的核審意見,商標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發文退回申請,並將申請材料一併退回。
第二十七條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研究馳名商標認定時,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紀檢組、監察局派員進行監督。
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召開複審會議時,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紀檢組、監察局派員監督,中華商標協會派代表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將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列為廉政風險點,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風險點管理。
第二十九條馳名商標認定審查期間,任何單位、個人均可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馳名商標權利主張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就相關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來訪,由商標局綜合處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綜合處接待。商標局綜合處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綜合處應及時將反映的情況書面反饋有關承辦處。
第三十條從事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項和按照相關要求不應公開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以及從事認定工作的人員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要嚴格遵守《商標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註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等有關規定。
對於違法、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下稱《決定》)。新商標法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