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地

與犯罪行為全過程相聯繫的地方

犯罪地指的是與犯罪行為全過程相聯繫的地域範圍。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實施地、犯罪結果地和銷贓地等。從犯罪結果的嚴重程度來劃分,還可分為主要犯罪地和一般犯罪地。主要犯罪地,指被告人所犯數罪中最嚴重的犯罪發生地,或者是一個犯罪活動中最主要的犯罪場所。

基本簡介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地對於確定刑事案件的地區管轄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表明,在確定地區管轄的管轄法院時,首先考慮的應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之所以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是因為:1、犯罪地是犯罪證據最多的地方,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便於人民法院就地調查、核實證據,正確、及時地處理案件;2、犯罪地往往是被害人、證人等所在地,便於人民法院就近傳喚和通知他們參加訴訟,也便於這些人參與訴訟活動;3、犯罪地群眾最關心本地發生的案件的處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便於當地群眾旁聽,也便於結合案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如果犯罪地涉及不同的區域,而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所謂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個地點時對該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為地,也包括一人犯數罪時,主要罪行的實行地。必要的時候,是指對查清主要犯罪事實以及及時處理案件更為有利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