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是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於上海市人大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上海市人大的權力。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上海市人大,是上海市的最高權力機關,也是上海市的立法機構和議事機構,現市人大代表任期為5年。同級類似機構為上海市政協,為諮詢機關。
主任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蔣卓慶
副主任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澤洲、蔡威、高小玫(女)、肖貴玉、莫負春、陳靖。
秘書長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趙衛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在本市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在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的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領導或者主持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4、召集本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5、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6、根據本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本市政府決算;
7、監督本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8、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9、撤銷本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0、在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1、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本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12、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檢察長的任免;任免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3、在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14、在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5、決定授予本市的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