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

教育立法指的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關教育的法規。

概述


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對整個社會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通過教育立法可以把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教育工作服從國家的指導,保證和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法規是現代國家教育管理的基礎和基本依據,它對宣傳教育理想,促進教育民主化,建立和改革教育制度,推動教育發展和普及義務教育,提高教育質量等都具有重大作用。現代世界各國都很重視教育立法,由於各國的歷史背景、社會制度、政治體制、經濟情況以及文化傳統不同,因而教育立法的指導思想、目的、內容、具體方法等也各不相同。但也有著一些共同的特點,可以互相借鑒。
教育的法規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憲法中的有關教育的條款和有關教育的法律,國家地方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規,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條例、決議等規範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法律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地方性法規由國家地方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行政法規、命令、章程、決定、條例等,分別由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以及所屬各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頒布。由於制定和頒布這些法規的國家機關不同,它們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憲法

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個國家的總章程,它制約著其他各項法規。通常憲法直接或間接地規定著教育權、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公民在教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等根本問題。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都有關於教育的條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事業的根本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關於教育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教育的條款)。有些實行聯邦制的國家,如美國,在聯邦憲法中雖然沒有對教育權作具體的規定,但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精神,教育權由各州行使,而各州憲法中都對公民受教育的權利作了明確的規定。

教育基本法

是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的精神制定對教育基本問題作全面的原則性規定的法律,對整個教育工作起指導作用,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依據。如日本國會於1947年頒布的《教育基本法》,是根據憲法精神制定的基本法。它指明了教育目的、教育方針、教育機會均等、義務教育、男女同校、學校教育、社會教育、政治教育、宗教教育、教育行政等基本原則。它是日本制定其他教育法規的依據(見《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又如蘇聯最高蘇維埃於1973年頒布的《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國民教育立法綱要》對學前教育、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校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中等專業教育、高等教育、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培養師資幹部父母及其代管人在教育子女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國民教育機關的物質基礎、對破壞國民教育立法的責任問題、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員在蘇聯受教育的權利、國際條約和協定等都作了原則規定。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還可對某些教育具體問題(如教育行政組織、學校教育、教職員、教育財政等問題)制定單行法

地方權力機關

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規和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某項法律和行使自己的職權而制定和頒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條例、決議等規範性文件,都有法律的效力但這些地方法規和命令、章程、條例、決議等都不得與憲法和國家法律相抵觸。
教育立法必須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一般是:
①提出法律規範的議案。各國對立法提案權規定不同,在中國,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包括它的各個委員會)、國務院總理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享有立法提案權。
②國家權力機關審查討論法律草案。
③國家權力機關通過法律草案。
④國家權力機關公布法律。地方性法規和法令、條例、章程、決議等的制定,大體上也要經過上述幾個階段。

規定


①教育目標,即受教育的權利與培養目標問題。
②教育管理,即教育行政部門的許可權和職責、組織領導與管理問題。
③學校制度,即學前、初等、中等、高等、成人各種教育的性質、任務、年限、入學條件及其銜接關係問題。
④課程設置,即設課的目的、內容、時數、水平等問題。
⑤教育經費的來源、分配、使用、效果等問題。
⑥教育人員,即教師、教學管理人員與輔助人員的資格待遇工作量、進修等問題。
⑦教育設施,即教育設施的標準要求等問題。此外還涉及一些社會問題。

法規實施


一方面要求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要嚴格遵守法規,另一方面要求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正確運用和執行法規,並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對違法者實行法律制裁。一般教育法規由教育行政部門執行,對教育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主要由司法部門負責。在美國,由教育視導員專門負責監督教育法規的實施,各級法院和納稅的選民也負責監督教育法規的實施。在中國,除司法部門監督教育法規的執行情況外,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都有義務與責任監督教育法規的實施,可以隨時對教育事業提出批評與建議。
世界各國已越來越重視教育立法,特別是重視制定統一的、全面的基本法,對教育提出總的原則要求,明確各部門對教育的責任及相互間的關係,改變過去一些教育法規過於分散、互相割裂、互相矛盾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