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節水型城市

國家節水型城市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4]30號)精神,根據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開展創建節水型城市活動的通知》(建城[2004]115號)要求,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初步考核,建設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現場考核驗收,城市節水工作已達到了《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要求,驗收合格,被命名為國家節水型城市。

評選程序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通知》(建城〔2018〕25號)要求,在有關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初步考核基礎上,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專家預審、現場考核、綜合評審及公示,決定命名國家節水型城市。

全國節水型城市名單(前五批、共57個)


第一批“節水型城市”

(2002年公布,10個)
北京、上海、大連、青島、濟南、徐州、杭州、唐山、太原、鄭州

第二批“節水型城市”

(2005年2月公布,8個)
天津、合肥、海口、成都、揚州、紹興、煙台、威海

第三批“節水型城市”

(2007年3月公布,11個)
寧波、崑山、張家港、日照、東營、濰坊、蓬萊、海陽、桂林、銀川、廊坊

第四批“節水型城市”

(2009年3月公布,11個)
福建省廈門市、遼寧省瀋陽市、江蘇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漢市、江蘇省無錫市、安徽省黃山市、四川省綿陽市、陝西省寶雞市、江蘇省吳江市、山東省膠南市、山東省壽光市

第五批“節水型城市”

(2010年3月公布,17個)
江蘇省蘇州市、江蘇省鎮江市、江蘇省江陰市、江蘇省常熟市、江蘇省太倉市、浙江省嘉興市、浙江省舟山市、山東省泰安市、山東省龍口市、山東省文登市、河南省濟源市、湖北省黃石市、湖南省常德市、廣東省深圳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昆明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各省、自治區按行政區劃代碼排序)

第六批“節水型城市”

(2013年4月公布,7個)
1、國家節水型城市:
安徽省池州市
河南省許昌市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北海市
江蘇省宜興市
雲南省安寧市
2、國家節水型縣城(試點):
浙江省長興縣

第七批“節水型城市”

(2015年2月公布,8個)
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市、連雲港市、宿遷市
浙江省:諸暨市
山東省:青州市、肥城市
雲南省:麗江市

第九批“節水型城市”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命名第九批(2018年度)國家節水型城市,河北省石家莊市等18個城市上榜。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國家節水型城市申報與考核辦法〉和〈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的通知》要求,在有關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初步考核的基礎上,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預審、現場考核、綜合評審及公示,“河北省石家莊市、滄州市,江蘇省溧陽市、東台市,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安徽省蚌埠市、宿州市、宣城市,福建省泉州市,山東省淄博市、濱州市、安丘市,湖北省宜昌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四川省遂寧市,貴州省凱里市,新疆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共18個城市被命名為第九批(2018年度)國家節水型城市。

第十批“節水型城市”

河北省:秦皇島市、邯鄲市、邢台市、衡水市、遷安市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
江蘇省:鹽城市、泰州市
浙江省:海寧市
安徽省:淮南市、淮北市、銅陵市、滁州市、阜陽市、亳州市
福建省:漳州市
山東省:棗莊市、濟寧市、德州市、滕州市
河南省:平頂山市、鶴壁市、漯河市、駐馬店市、汝州市、長垣市
湖北省:荊州市
廣東省:廣州市、汕頭市、東莞市
貴州省:遵義市、安順市
陝西省:西安市、延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