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利潤

企業家才能的價格

正常利潤(normal profit)是指企業主如果把資源用於其它相同風險的事業所可能得到的收入,它屬於機會成本性質。

在西方經濟學中,正常利潤指廠商對自己所提供的企業家才能的報酬及支付,正常利潤是隱性成本的一部分。

正常利潤通常是指廠商對自己所提供的企業家才能的報酬支付。從機會成本的角度說,它是廠商生產成本的一部分,以隱成本計入成本。

定義


利潤分為正常利潤與超額利潤。正常利潤是企業家才能的價格,也是企業家才能這種生產要素所得到的收入。它包括在成本之中,其性質與工資相類似,也是由企業家才能的需求與供給所決定的。超額利潤是指超過正常利潤的那部分利潤,又稱為純粹利潤或經濟利潤。利潤是社會進步的動力。第一,正常利潤作為企業家才能的報酬,鼓勵企業家更好地管理企業,第二由創新而產生的超額利潤鼓勵企業家大膽創新,第三,由風險而產生的超額利潤鼓勵企業家勇於承擔風險,第四,追求利潤的目的使企業按社會的需求進行生產,第五,整個社會以利潤來引導投資,使投資與資源的配置符合社會的需要。

原則


關於“正常利潤”和利潤最大化原則
所謂的“正常利潤”,是指對自己所提供的企業管理才能支付的報酬。顯然,這個叫做“正常利潤”的東西就是自己給自己的薪水,屬於所謂的隱成本的一個部分。因此,根據利潤的概念定義,利潤即經濟利潤不包含正常利潤在內。正常利潤是隱成本的一個部分,是要從收益中扣除的一個方面。
隱成本其實不是成本,因為沒有喪失所有權的實際支付發生,而是屬於一種收益。廠商自己給自己發薪水,薪水高低當然是自己確定,自己說了算。如果我們前面所說的廠商不會虧待自己的心理學規律還在起作用,如果廠商還是理性人,廠商勢必要讓自己的薪水越高越好,因為他自己有這個權力。有動機有條件就會有結果。但是,這個名為正常利潤實為自己給自己的薪水不是可以無限高的,它最大不會超過收益和顯成本的差額,再高也得不到,是無為妄想。
如此,我們就看到了,隱成本和正常利潤的概念和利潤最大化原則是相互抵觸的。這種抵觸來自於對隱成本和正常利潤的概念定義之中,因為正常利潤是廠商自己實在的收入,他就希望這個實惠越大越好,這就出現了兩個目標:追求正常利潤最大化還是追求經濟利潤最大化。這又是一個兩難決策。
假如正常利潤最大化是一個合理的目標,則經濟利潤最大化就是一個可有可無的擺設了。廠商只要將所有的經濟利潤命名為自己的正常利潤就可以了,即便是經濟利潤為零也無所謂。只要放進廠商自己的口袋裡,你冠之以什麼名稱都無所謂。
然而,廠商自己對這個問題一點也不糊塗,廠商的利潤概念和他豢養的軍師的利潤概念不同,而是包含所謂隱成本在內的實實在在的所有收入。玩這種巧立名目的把戲廠商們是高手中的高手了。廠商知道經濟學在這方面的學術賣弄,但是這個看起來似乎令主人厭惡的賣弄也同時給主子提供了一個提高自己實際收入水平的途徑,也就是平常大家聽到的所謂“合理避稅”的方法。假如政府對廠商徵稅是針對銷售額的,或者說對銷售額徵收的稅率高於對利潤徵收的稅率,則廠商會在財務報表中加大利潤的數值;反之,如果政府是按照利潤徵收增殖稅或者對利潤收入徵收的稅率遠高於對其它項目的稅率,則廠商就會想方設法讓儘可能多的項目進入成本,甚至虛構成本充減帳面利潤。
其實,稅收政策和會計學早就發現了經濟學的這個問題。因此,會計制度上對廠商個人工資、福利計提、差旅費入帳都有限制的,以限制廠商的這種合法逃稅行為。在沿海地區的許多地方,許多地方集體企業或者掛著集體或國有名義的官僚個人企業,幾乎每年都將企業的財務報表做成為微利或微虧的水平,大利繳稅太多,大虧失去繼續經營下去的借口,而“零利潤企業”就得以長期名正言順地存在下去,逃避的稅收都流入了某些個人的腰包。
因此,所謂的隱成本和正常利潤概念都是經濟學家玩弄的把戲,對經濟學的學術研究是沒有一點用處的。2+2的經濟理論就強烈反對經濟學中濫用“成本”這個概念,因為它帶有太強烈的主觀意味了。從2+2的角度看這個問題,所謂“隱成本”是廠商自己給自己支付的工資、利息和地租,沒有涉及到所有權的轉移,是在一個所有者自己內部進行的,其數量不受到任何約束,因此都不屬於經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