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
企業清算
企業清算的含義指企業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或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后,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1.合同期滿清算
2.法律規定清算
3.無法經營清算
4.違法經營清算
5.產權變動清算
6.破產解散清算
1.普通清算,是由企業自行確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清算,法院和債權人不直接干預。除破產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屬於普通清算.
2.特別清算,是不能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預,債權人參加並進行監督的清算。一般僅指破產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1.通知、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組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3.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清算組在分別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並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4、登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