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1932年政變
泰國1932年政變
泰國1932年政變,發生在1932年6月24日,暹羅(泰國)人民黨領導的一次政治運動。
1932年政變是西方政治思想長期影響的結果。
1929~1932年世界經濟危機爆發,暹羅深受其害,生產萎縮,國庫日空,國王不得不對軍隊實行裁員減薪,從而導致階級矛盾和不同政治集團矛盾的尖銳化。
6月24日凌晨發動政變。政變軍隊佔領了王宮,逮捕了在首都的各部大臣、陸海空三軍和警察要員,解除了御林軍的武裝,控制了曼谷鐵路局、中央車站、電台和電話電報局等重要據點,接管了兵工廠,並宣布成立軍政府。軍政府立即向正在華欣宮避暑的國王拉瑪七世呈遞奏章,歡迎國王返回首都。國王宣布接受立憲政體。
6月27日國王在曼谷簽署了人民黨起草的臨時憲法。憲法總綱規定:“國家最高之權力為人民所有”;國家由“國王、人民議會、人民議會之議員、法庭”執行政權。國王是國家最高的領導,人民議會有權制訂一切法律,經國王頒行后即生效力。如國王不承認,則議會審查后認為應頒布者,也成為有效力之法律。至於人民議會之議員,規定第一期由軍政府推舉臨時代表70名為議員,第二期(6個月後)議員分指定和選舉兩種,第三期(大約在10年後)則全部由人民選舉產生。接著按憲法規定成立人民議會,非王族的軍官和文官大多數席位。此外還有律師、教育家、新聞記者、農業、工商業者等各界人民代表。新的內閣由新舊政治派別的代表組成,其中既有政變的發起者、著名的軍官“四虎將”(披耶帕鳳、披耶嵩、披耶立和帕巴塞)和著名的政治活動家、法學家、經濟學家比里·帕儂榮等,也保留有許多舊職人員,而且由其代表人物前法院院長披耶瑪奴巴功出任內閣總理,可見人民黨有意調和政變集團同國王之間的關係。內閣會議通過了六點政綱,作為政府制訂政策的準則。
這次政變削弱了王室貴族壟斷政權的觀念,把國王權力置於憲法的限制之下。一批受西方教育的新人登上了政治舞台。這是暹羅歷史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大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