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押金

包裝物押金

包裝物押金指企業出借包裝物時,按包裝物價值的一定標準收取的抵押款項。如借入單位因物資損壞或其它原因不能歸還時,借出單位可以用押金抵補損失。按照現行產品稅、增值稅規定,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徵稅,但對企業逾期不予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應轉作產品銷售收入,按規定計算納稅。

詳細信息


包裝物押金處理:(1)銷售貨物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如果單獨記賬核算,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2)因逾期(1年為限)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併入銷售額徵稅。徵稅時注意兩點:一是逾期包裝物押金為含稅收入,需換算成不含稅價再併入銷售額;二是徵稅稅率為所包裝貨物適用稅率。(3)酒類產品:啤酒、黃酒:按是否逾期處理;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收取的押金,無論是否逾期一律併入銷售額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