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
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10月1日設置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按照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下展開工作。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是在原有的華北人民政府交通部的基礎上組建而成的。作為國家行政機構,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對全國範圍內的水運、公路和民間交通運輸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1949年設立時,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機關設置為秘書室和4處2局:
● 秘書室
● ● ● 人事處
● ● ● 業務處
● ● ● 工務處
● ● ● 會計處
● ● ● 華北公路運輸總局
● ● ● 華北航務局
另外還有直屬交通部管理的企業,主要包括:華北地區的5個汽車運輸公司和1個建築公司;北洋海運局、華東海運局、華南海運局、長江航運管理局。除此之外,其他港口、航運、企業事業單位等均委託各個地方進行代管。
經過2年的調整期,至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的組建工作基本完成,部門內部機構設置形成初步格局,在部內實行職能司和專業總局兩級管理體制。機關設置為辦公廳和8個廳局司級機關:
● 辦公廳
● ● ● 計劃司
● ● ● 人事司
● ● ● 公路總局
● ● ● 海運管理總局
● ● ● 河運管理總局
● ● ● 航道工程總局
● ● ● 運輸局
● ● ● 參事室
1952年11月及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先後決定,將原有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改為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機關以及撤銷大行政區行政機構,以加強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和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的機構。在這前後1年多的時間裡,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的內部機構設置先後調整,並在原有基礎之上增設了財務司、供應局、技術委員會、業務司、勞動工資司、教育司和監察室等機構,同時,將航道工程總局改為航務工程總局;河運管理總局改稱為內河航運管理總局。交通部直接進行管理的業務和直屬的企業單位數量也隨之增加,交通系統中,除公路運輸和地方水運仍舊屬於地方管理之外,其他的海運、海港、長江、珠江、黑龍江三大內河水系的航運均改由交通部直接管理。此外,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還有4個航務工程局(工程處)、7個公路工程局、8個船舶修造廠和20所院校。
章伯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