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清單
代銷清單
代銷清單是委託代銷業務(或交易)中常用的一個書面資料,主要是指記錄受託方在一定會計期間內(通常是一個月)已完成銷售委託方交付的商品的數據清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要素:商品名稱、商品單價、商品數量、商品金額、是否含稅(註:通常含稅)、銷售日期等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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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清單"詞條拓展:
一、從會計角度看,代銷清單主要應用於委託代銷商品收入確認環節,代銷方式對會計處理影響很大,實操的時候財務人員應仔細研究有關代銷協議或合同,才能具體判斷如何賬務處理。具體如下:
1、視同買斷方式代銷:
(1)如果委託方和受託方約定,受託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託方無關(註:其實也就是商品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那麼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此情形與委託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託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託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並結轉相應的成本。
這種情形下,雖然交易在形式上是委託代銷關係,但委託方商品收入的確認不以收到代銷清單為準,而是直接在發出商品后確認收入和同時結轉成本。
(2)如果代銷協議中約定,受託方如果沒有將商品售出時,可以將商品退回給委託方,或者受託方因代銷商品出現虧損時可以要求委託方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代銷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託方,因此委託方不能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而受託方也不能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只有在代銷商品銷售後,受託方才確認收入,並同時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委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並在同一個會計期間結轉成本。
2、支付手續費方式代銷:
支付手續費方式代銷商品的會計處理,只有委託方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受託方按照銷售商品的數量或價款確認一定的手續費收入。
此代銷方式下,在實務中,委託方確認收入的條件之一就是要獲取代銷清單,然後(一般是收到代銷清單當天)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只是獲得了全部或部分貨款但尚未獲取代銷清單的情形下,月中不處理,但通常是在月末結賬時掛一筆預收賬款—受託方,收到代銷清單時是沖銷。
二、代銷業務涉稅條款,通常有如下幾種情況需要注意: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納稅人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應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徵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3、視同買斷代銷方式:
(1)委託方須要交增值稅。
(2)由於受託方加價出售,故受託方也須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抵減委託方開具的發票銷項稅額(作為受託方的進項)后交增值稅;同時加價銷售的部分收入應確認為委託方經營收入繳納營業稅。
4、支付手續費方式代銷:
(1)委託方須交增值稅。
(2)由於受託方沒有加價出售,但受託方仍然須要開增值稅票,與視同買斷代銷方式不同的是,原價開具發票,故抵扣委託方開具的發票稅額后不需要實際繳稅。同時,受託方應就手續費收入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