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財產

清算財產

清算財產是指用於清償企業無擔保債務和分配給投資者的財產,包括:

(1)宣布清算時企業所擁有的可用於清償無擔保債務和向投資者分配的全部賬內和賬外財產。

(2)企業清算期間按法律規定追回的財產。

原因


1、企業經營期滿,投資各方無意繼續經營;
2、投資者一方或者多方未履行章程所規定的義務,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3、發行嚴重虧損或因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嚴重損失,企業無力繼續經營;
4、未達到預定的經營目標,企業今後又沒有發展前途;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企業被依法撤銷;
6、合併或者分立,企業需要解散;
7、企業破產;
8、法律、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企業的其他原因已經出現。

分類


為了加強對企業清算的管理,需要對清算進行分類。
1.按企業清算的不同原因,分為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解散清算按經營期限是否屆滿,可分為期滿自動解散清算和提前被迫解散清算;按企業法人地位終止的程度,可分為完全解散清算和非完全解散清算。破產清算按申請破產的主體,可分為企業申請破產清算和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
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區別是明顯的,但二者之間又有一定的聯繫和共同之處。
2.按企業清算的不同性質,分為自願清算、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自願清算和行政清算並不是在資不抵債的條件下進行的,一般不得停止支付行為,因此,又稱為不停止支付清算;司法清算是在資不抵債的條件下進行的,要停止支付行為,因此又稱為停止支付清算。

範圍


清算財產的範圍,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已經作為扣保物的財產相當於擔保債務的部分,可以不計入清算財產,但也不得從清算財產中減除擔保負債。
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賬:
(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3)對原有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清算財產不包括:
1、已經作為擔保的財產,相當於債務數額的部分不屬於清算財產;
2、租入、借入、代外單位加工和代銷的財產。

估價和變現


一、清算財產的估價
清算財產估價的方法有:
1.賬麵價值法;
2.現行市價法;
3.招標作價法;
4.收益現價法;
5.調查分析法;
6.變現收入法。
二、清算財產的變現
清算財產變現的範圍很廣,從企業清算財產中扣除那些明確不需要變現的財產以外,其餘財產都要變現。清算財產變現的方式有整體變現和單項變現兩種方式。
清算財產變現要遵循以下四項原則:
(1)凡是能整體變現的財產應盡量避免單項變現;
(2)法律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財產不得上市出售;
(3)財產變現時應選擇儘可能高的價格出售;
(4)清算企業對外投資的實物性資產不得要求退還原物。
三、結算財產和擔保財產估價與變現的特點
1.結算財產估價與變現的特點。
企業清算過程中結算財產的估價與盤存財產的估價相比有明顯的特點。主要表現在結算財產的估價不受市場物價和供求關係的影響,不會偏離賬麵價值,而與賬麵價值相等。企業清算過程中結算財產的變現方法與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變現方法相比也不一樣,其特點表現為:以實際收到的結算財產為其變現值,而不能採用正常經營活動中以應收款項扣除壞賬準備金的方法確定其變現值,因為清算過程中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可能性更大。
2.擔保財產估價與變現的特點。
擔保財產包括向債權人預交的定金、提供的抵押財產和留置財產。作為定金的應收款項與企業應償還的債務在清算時可以彼此抵消,不需要估價、變現。
抵押財產和留置財產估價與變現的方式有三種:
(1)先以企業的現金償還擔保債務,然後將擔保財產與無擔保財產一起估價、變現。
(2)擔保財產交付擔保債權人自行估價、變現。
(3)由清算機構與擔保債權人協商對擔保財產估價、變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