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公約,全稱《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984年12月10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向所有國家開放簽字或加入,截止至1987年,公約共有56個國家簽字。中國於1986年12月12日作了有保留尚待核准的簽署。公約根據《聯合國憲章》原則,“承認人類大家庭一切成員均具有平等與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些權利起源於人的固有尊嚴”。
約規:各義務促權基普遍尊遵守;締約採取效、政、司措施,防止管領土酷刑,保護酷刑殘忍、辱待遇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