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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郵品
有害郵品
萬國郵政聯聯盟和國際集郵聯合會制定有《萬國郵聯成員國集郵公德準則》,凡所發行的郵票、郵品,如果公然違犯此準則的有關規定,將一律被視為有害郵品。
1989年在美國舉行的第20屆萬國郵政聯盟大會上通過了適用於萬國郵聯會員國的集郵準則,“郵政部門為營利或其他目的,不顧公德而發行有害於郵政和集郵者的集郵品將一律被視為有害郵品”。上述《準則》是1989年在華盛頓召開的第20次代表大會上通過的,其第4條、第6條規定:“對於發行的每套郵品,郵政當局應保證:發行量以滿足可能的業務需要及可預見的集郵活動的需要。”“無論在哪裡,郵政當局都要確保以集郵為目的帶有郵票的集郵產品有足夠的數量以滿足購買者的需求。”(1996年版《中國集郵大辭典》763頁)
準則公布后,一些郵政部門仍不顧規定發行郵票及集郵品。國際集郵聯合會、國際郵票商協會聯合會、國際郵票目錄出版者聯合會三大組織於1990年公布了違反規定發行的郵票名稱,並將其稱為有害郵品。國際集郵聯規定,從1991年1月1日起,有害郵品嚴禁在國際集郵聯合會贊助的任何正式郵展中展出,正式發行的郵票目錄中也不予刊登。
另外,1999年,萬國郵聯第22次大會通過的《萬國郵政聯盟會員國應遵循的集郵道德規範》(即“北京宣言”)之第4條規定“在每次發行郵票時,郵政部門應確保印刷數量以滿足潛在的經營要求和可遇見的集郵需要。”(2002年2月18日《中國集郵報》)。
許多人錯誤的認為,按此規定近些年來,我國發行量少的“雙連體”、“多連體”、“小版張”、“贈送版”、“兌獎張”等等,凡是大多數集郵者平價買不到的“貴族”郵品,均可列為有害郵品。但實際上,我國發行的大部分上述緊俏郵品(俗稱“短腿”郵品)的發行量都是依據預訂戶數是、會員數、展場門票銷售量而確定的,符合“確保以集郵為目的帶有郵票的集郵產品有足夠的數量以滿足購買者的需求”,不屬於有害郵品。
有害郵品主要是:按照萬國郵聯的規定,那些在郵政中無法使用的,或主要目的是換取外匯掙取錢財屬於“商業郵票”的,才被萬國郵聯定為“有害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