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佔使用許可

獨佔使用許可

1.獨佔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2.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獨佔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的權利地位

術語解釋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註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享有獨立的訴權。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5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
專利:
獨佔專利許可合同:獨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受讓人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對合同規定的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讓與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時在該範圍內具有對該項專利技術的使用權。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享有獨佔使用其專利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人使用費。這種合同要求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不但不能許可第三者使用該專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