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知識界人士聯誼會

廣東省知識界人士聯誼會

廣東省知識界人士聯誼會成立於2005年11月28日,以廣東省各方面有影響、有代表性的無黨派人士、黨外高級知識分子為主體,廣東省知識界人士聯誼會是具有統戰性、知識性和民間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黨外知識分子的橋樑和紐帶。

目錄

正文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全稱為廣東省知識界人士聯誼會,簡稱省知聯會。英文全稱為:Guangdong Intellectual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DIA。
第二條性質
本會由省內(主要是省直單位、高校、教科文衛系統和國有
大中型企業、社會中介組織、新經濟組織)知識界代表人士自願
組成,以無黨派高級知識分子為主體,是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領
導下的具有統戰性、知識性、聯誼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
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全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各界無黨派人士和黨外知識分子,交友聯誼,交流信息,溝通思想,促進合作,舉薦人才,服務社會,為鞏固壯大廣東愛國統一戰線服務,為實施“科教興粵”戰略服務,為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法制社會、和諧廣東,實現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總目標服務。
第四條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本會的主管單位是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米市路58號省委統戰部機關大院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加強與無黨派人士和黨外知識分子的聯繫。
(二)組織和引導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致力於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三)推動會員為我省的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獻計獻策,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計劃地開展調研、考察和聯誼活動,為成員拓寬視野、了解社會、溝通思想、增進友誼創造條件,發揮成員的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
(五)促進成員的信息、學術和科技交流,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講學、辦學、培訓、科技諮詢、科技開發等活動。
(六)協助黨和政府關心無黨派人士、黨外知識分子的工作、
學習和生活,反映他們的心聲和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七)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學習和培訓活動,向黨和政府舉薦人才。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會員構成
本會實行會員制,原則上由個人會員構成
第八條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原則上吸收60歲以下、具有高級職稱、在事業上有積極貢獻或省內外有一定影響的無黨派人士、黨外知識分子;全國和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的無黨派知識分子;學科帶頭人或在其行業中有較強代表性的黨外高級知識分子;新社會階層中的黨外知識分子代表人士。
(四)入會方式採取自願參加、單位舉薦和省委統戰部選定相結合的辦法。
第九條入會程序
(一)會員原則上由全省各市委統戰部、省各高校黨委統戰部和各有關單位推薦,也可個人自薦;
(二)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秘書處製作和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聯絡聯誼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贈閱的刊物和資料;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其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工作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本會終止及善後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
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
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審查
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聘請顧問;
(六)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
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全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組織能力;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審查,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廣東省委統戰部無黨派、黨外知識分子工作處處長作為秘書長人選,經理事大會選舉產生。如遇人事變動,由繼任者自動接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及會長會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和中共廣東省委統戰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