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
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
《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是1987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條例。
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
(1987年7月28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設備管理,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全部生產設備的管理。
第三條
企業的設備管理應當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設備進行綜合管理,保持設備完好,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
各級企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企業設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國家鼓勵設備管理和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專業化協作,支持對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七條
企業應當積極採用先進的設備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採用以設備狀態監測為基礎的設備維修方法,不斷提高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
第八條
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應當列入廠長任期責任目標。
第九條
國家經濟委員會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有關設備管理的規章;
(二)負責設備管理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等綜合工作;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工作的先進經驗。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行業設備管理的規劃和規章;
(二)組織行業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
(三)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本行業企業的設備管理工作;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的先進方法和檢修新技術;
(五)組織設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委員會(或計劃經濟委員會)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設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地區性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動檢修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組織本地區設備管理的經驗交流、職工的業務培訓,為企業的設備管理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做好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製造)及安裝調試等管理工作。企業購置重要生產設備,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企業購置設備,應當由企業設備管理機構或設備管理人員提出有關設備的可靠性和有利於設備維修等要求。
第十三條
企業自製設備,應當組織設備管理、維修、使用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並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做好設備的製造工作。設備製成后,應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設備製造部門應當與用戶建立設備使用信息反饋制度,提供設備售後服務。
第十五條
企業選購的進口設備應當備有設備維修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
進口的設備到達后,企業應當認真驗收,及時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發現問題應當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的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設備和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規程。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動力、起重、運輸、儀器儀錶、壓力容器等設備的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性試驗。
第十八條
企業的設備檢修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執行檢修技術標準,以保證檢修質量,縮短檢修時間,降低檢修成本。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設備的實際技術狀況,結合生產安排,編製設備檢修計劃,並納入企業年度計劃。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設備檢修計劃。
第二十條
企業必須遵守財經制度,接受審計監督。企業提取和使用設備的大修理基金,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結合大修理進行技術改造的設備,大修理費用不足時,可以從折舊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合理儲備備品配件,並做好保管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保證設備檢修質量的前提下,做好設備舊件的修複利用,節約檢修資金。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編製設備改造和更新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重要設備進行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五條
企業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當按國家規定主要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設備改造驗收后新增的價值,應當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其他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設備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的驗收交接、檔案、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制定設備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及儲備定額。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向有關部門報送設備管理的統計報表。設備管理的統計指標,由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發生設備事故必須如實上報。
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類。設備事故的分類標準由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確定。
企業對發生的設備事故,必須查清原因,並按照事故性質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有計劃地培養設備管理與維修方面的專業人員。
地方各級工業交通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職的設備管理幹部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專業技術和管理知識教育。對現有設備操作、維修工人進行多種形式、不同等級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第三十四條
企業設備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一般應當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委員會(或計劃經濟委員會)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設備管理評優活動,對設備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設備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
企業對設備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集體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於因設備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當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原則上亦適用於全民所有制郵電、地質、建築施工、農林、水利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委員會(或計劃經濟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19870728
【實施日期】19870728
【內容分類】企業管理
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設備管理,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全部生產設
備的管理。
第三條
企業的設備管理應當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設備進行綜合管理,保持設備完好,不斷改善和提高企業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第五條
各級企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企業設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國家鼓勵設備管理和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專業化協作,支持對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七條
企業應當積極採用先進的設備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採用以設備狀態監測為基礎的設備維修方法,不斷提高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
第八條
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應當列入廠長任期責任目標。
第二章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經濟委員會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第九條
國家經濟委員會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有關設備管理的規章
;
(二)負責設備管理的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等綜合工作;
(三)組織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工作的先進經驗。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制
定本行業設備管理的規劃和規章;
(二)組織行業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
(三)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本行業企業的設備管理工作;
(四)組織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的先進方法和檢修新技術;
(五)組織設備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委員會(或計劃經濟委員會)在
設備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地區設備管理的
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地區設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組織地區性的設備檢修專業化協作,推動檢修社會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
作;
(四)組織本地區設備管理的經驗交流、職工的業務培訓,為企業的設備管理提
供信息和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企業必須做好設備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製造)及安裝調試
等管理工作。企業購置重要生產設備,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
審批。企業購置設備,應當由企業設備管理機構或設備管理人員提出有關設備的可靠
性和有利於設備維修等要求。
第十三條
企業自製設備,應當組織設備管理、維修、使用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
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並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做好設備的製造工作。設備製成后,應
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設備製造部門應當與用戶建立設備使用信息反饋制度,提供設備售後
服務。
第十五條
企業選購的進口設備應當備有設備維修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
進口的設備到達后,企業應當認真驗收,及時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發現問題
應當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的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設備的操作和維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設備操作、使用和維護規程。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動力、起重、運輸、儀器儀錶、
壓力容器等設備的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性試驗。
第十八條
企業的設備檢修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檢修規程,執行檢修技術標準,以
保證檢修質量,縮短檢修時間,降低檢修成本。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設備的實際技術狀況,結合生產安排,編製設備檢修計
划,並納入企業年度計劃。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設備檢修計劃。
第二十條
企業必須遵守財經制度,接受審計監督。企業提取和使用設備的大修
理基金,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結合大修理進行技術改造的設備,大修理費用不足時,可以從折舊基金中安排使
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合理儲備備品配件,並做好保管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保證設備檢修質量的前提下,做好設備舊件的修複利用
,節約檢修資金。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編製設備改造和更新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
施。
第二十四條
企業對重要設備進行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
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五條
企業設備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當按國家規定主要用於設備的改
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設備改造驗收后新增的價值,應當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其他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設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設備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設備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的驗收交接、檔案、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制定設備檢修的工時、資金、消耗及儲備定額。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向有關部門報送設備管理的統計報表。設備管理的統計指
標,由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發生設備事故必須如實上報。
設備事故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類。設備事故的分類標準由國務院
工業交通各部門確定。
企業對發生的設備事故,必須查清原因,並按照事故性質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創
造條件,有計劃地培養設備管理與維修方面的專業人員。
地方各級工業交通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在職的設備管理幹部進行多層次、多渠道
和多形式的專業技術和管理知識教育。對現有設備操作、維修工人進行多種形式、不
同等級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第三十四條
企業設備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一般應當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
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經濟委員會(或計劃經濟委員會)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設備管理評優活動,對設備管
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設備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開展評比競賽活動。
企業對設備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職工和集體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於因設備管理混亂、設備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
業,應當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
任。
第三十八條
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設備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
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責任和
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原則上亦適用於全民所有制郵電、地質、建築施工、農林、
水利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條
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委員會(或計劃
經濟委員會)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