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兩委班子
鄉鎮下一級行政村的組織機構
村兩委班子是設在鄉鎮(街道)下一級行政村的組織機構,即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兩委”。
村級“黨的支部委員會”的簡稱。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之一。村黨支部是農村一切組織和全部工作的領導核心,在政治上對村委會實施領導,這是由黨的執政地位所決定的。
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本村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作出決策建議,審議村委會及其它村級組織提交的重要事項和村集體較大支出請示等,
然後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交黨員大會(黨員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村委會或其它村級組織進行實施,並負責對實施過程及最終結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黨章規定:“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
村黨支部由支部(全村)的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或三年。一般設書記、副書記及委員若干名。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
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其產生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一個行政村的村民委員會通常設村民委員會主任(俗稱村長)1人、副主任兼治安委員1人和婦女委員1人。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由於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沒有終身制。村委會成員不屬於國家幹部,屬於地方自治機構,不能由政府財政支付工資。職務收入由村民決定和支付,在某些貧窮的村莊村委會成員基本上沒有相應額外收入,所以村委會成員大部分還是靠自己的務家務工收入為主。現在越來越多的富裕企業家開始競選村委會職位,他們往往也不需要村民支付工資。
【釋義】本條是對村委會成員的人數和構成的要求的規定。
1.關於村委會成員的人數。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為了完成所承擔的各項任務,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從試行法施行過程中各地反映的情況看,這一規定是比較符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的。村委會的成員既不宜過多,也不宜過少。村委會由多少人組成比較合適,主要應當考慮兩個因素:一是便於自治,能夠完成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的各項任務;二是要盡量減輕農民的負擔。
之所以要對村委會成員的數量規定一個幅度,是由於我國農村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條件及村民的人口數量、居住狀況差別也很大,相應地,村委會所承擔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來說,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會承擔任務重的,村委會成員應當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會承擔任務輕的,村委會成員可以少一些。村委會成員少的可以為三人,多的可以達到七人,但不能少於三人,也不能多於七人。具體人數,各地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為了便於討論決定問題,村委會成員應為單數。
2.關於村委會成員的構成。根據本條規定,村委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兩點考慮:
一是擔任村委會成員,要辦理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並協助上級政府進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會事務的管理權,這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我國憲法對保障少數民族以及婦女的權利都有特殊規定。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村委會組織法的這一規定是對憲法有關規定的具體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實際需要。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民族分佈狀況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雜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關係。在我國農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當數量。一個村有幾個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習慣和利益存在一定差異。在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如果沒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就不便於村委會開展工作,不便於村民實行自治。在這裡應當注意的是,村委會組織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既包括在漢族村民集中的村中,應有少數民族村民擔任村委會成員,也包括在一個或多個少數民族聚居的村中,應有人數較少的漢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擔任村委會成員。同樣,村委會成員中如果沒有婦女,許多需要發動婦女參加或直接涉及婦女權益的工作就不易開展,也不利於村民自治。
3.關於村委會成員的補貼。村委會是農村基層自治性組織,不是一級政權,也不屬於國家機關。因此,村委會成員有別於政府公務員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從國家領取工資。但村委會成員從事村委會的工作,必然要佔用大量時間和精力,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村委會成員的補貼,可以從村民上交的提留中解決,也可以從集體經濟上交村委會的收益中解決。
補貼方式可以採用固定補貼的辦法,也可以採用誤工補貼的辦法。固定補貼,就是規定一年補多少錢。誤工補貼,就是根據村委會成員辦理村委會的事務實際佔用的工作時間,給予適當補貼。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如何才能做到適當補貼,應當同本村的經濟狀況和村委會成員所承擔的任務結合起來考慮。
一般來說,對村委會成員的補貼,應當大體相當於當地相同勞動力的平均收入。補貼太高,增加村民的負擔。補貼太低,影響村委會成員的切身利益,不利於調動村委會成員的積極性,也不利於自治工作的開展。經濟狀況較好、村民個人收入較高的地區,補貼相應可以高些;反之,補貼相應低一些。村委會成員所承擔的任務重的,補貼可以適當高些;反之,可以適當低些。總之,補貼的問題要從實際出發,不應“一刀切”,也不應互相攀比。
關於村委會成員補貼問題,是目前農村中廣大農民十分關注的問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村委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向全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村民來信反映本村的村委會成員採取種種手段,向村民多收錢,多拿多佔。對此,村民意見很大,有些地方甚至出現矛盾激化的情況。為此,有的人建議,村委會組織法應對村委會成員的補貼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
立法中考慮到:一是我國各地的情況差異很大,對此難於作出具體規定;二是補貼問題屬於村民自治範圍,法律可以不作規定。為了避免補貼過高的情況,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由村民會議決定。這樣,可以避免在補貼問題上由少數村委會成員說了算的狀況,有利於村民對村委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