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中心主義
自然中心主義
自然中心主義生態倫理學得出人類中心主義是個體論, 而不是整體論,只有自然中心主義生態倫理學是整體論,這實際上是把作為哲學研究對象的人和作為生物學研究對象的人混為一談。把哲學上所說的人和生物學中所說的人看成是同類 .自然中心主義生態倫理學的最終目的是整個生物界的協同進化,即包括人在內的整個生物界,當認識到環境危機是由人造成的時候,根據他們的生物學理論,為了維護整個生物界的協同進化,因此就必須削弱人的力量,即人的社會性,走出人類中心主義,進入自然中心主義,這不符合哲學的根本任務。
自然中心主義
自然中心主義有幾個重要的部分。(1)動物解放論和動物權利論。前者主要由澳大利亞倫理學家辛格提出。辛格繼承了邊沁的功利主義倫理學思想,把感受苦樂視為一個存在物獲得道德權利的根據,動物也具有感受痛苦和愉快的能力,因此動物應從人那裡獲得“平等的關心”的道德權利。他還以黑人解放、婦女解放等要求擴展道德應用範圍的運動為依據證明“動物解放”的合理性。動物權利論的思想以美國的雷根為代表。雷根認為,人之獲得道德尊重的“天賦價值”在於人是生命的主體,而使人成為“生命的主體”的各種特徵如“期望”、“願望”、“感覺”、“記憶”、“未來意識”,“感情生活”等動物也都具有"所以動物也是生命的主體,也具有道德權利。(2)生物中心論"這種觀點的基本思路是:自然界是一個相互依賴的系統,人只是其中的一個成員,因此人並非天生比其他生物優越,所有有機個體都是生命的目的中心"(3)生態中心主義"利奧波德的大地倫理學最早反映了這種思想,而當前環境倫理學界最為著名的幾位學者也持這種觀點,如納斯的深層生態學,提出了自我實現和生態中心平等原則,並認為這兩條原則是內在關聯的。人的自我實現依賴於自我認同對象範圍的不斷擴大,人與所有其他生物及實體作為與整體相關的部分,他們的內在價值是平等的。羅爾斯頓的自然價值也明確地提到自然存在是具有內在價值的,這是人對其負有客觀義務的根據。這些理論都認為人類中心主義思想是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主張突破傳統道德只強調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界限,希望將倫理學的應用範圍擴展到人與非人存在物(包括動物或所有生物或生態系統)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