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衙門
蒙古衙門
1636年皇太極稱帝后,同年設置了總理事務的“蒙古衙門”,1638年(崇德三年)六月又將“蒙古衙門”改為“理藩院”,理藩院後來成為總理外藩蒙古、內屬蒙古、西藏、回部以及西南地區土司事務的機關。理藩院並列在中央六步之後。至乾隆年間,理藩院逐步完善起來。設有旗籍、五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六司和滿漢檔房、司務廳、當月處、蒙古房、內外館、銀庫、飯銀庫等機構。
目錄
旗籍司有郎中三人(滿一人,蒙古二人),員外郎四人(宗室一人,滿一人,蒙古二人)主事滿一人,筆帖式十五人(滿五人,蒙古十人),經承二人,貼寫書吏二人。掌管漠南蒙古各旗疆界、封爵、會盟、驛站等事務。五會司有郎中三人(滿一人,蒙古二人),員外郎五人(滿二人,蒙古三人),主事蒙古三人,筆帖式十一人(滿三人,蒙古八人),經承二人,帖寫書吏一人,掌管內札薩克王公、公主、額駙的俸祿、年班、進貢、典禮等事務;典屬司有郎中二人(滿、蒙各一人),員外郎八人(滿二人,蒙古六人),主事滿蒙各一人,筆帖式十人(滿四人,蒙古六人),經承一人,帖寫書吏二人,掌管外札薩克各布游牧疆界、封爵、會盟、驛遞、邊貿、屯戍等事務並直接管理察哈爾、巴爾呼、額魯特、扎哈沁、明阿特、烏梁海、達木等處游牧人員。另外還管理蒙藏各地喇嘛事務;柔遠司有郎中宗室一人,員外郎七人(滿二人,蒙古五人),主事蒙古一人,筆帖式十一人(滿二人,蒙古九人),經承一人,掌管外扎薩克王公官吏俸祿、年班、朝貢、賞賜以及喇嘛事務;徠遠司有郎中蒙古一人,員外郎五人(滿一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二人,筆帖式八人(滿三人,蒙古五人),經承二人,掌管回部及西南土司的事務;理刑司有郎中蒙古二人,員外郎六人(滿二人,蒙古四人),主事蒙古一人,筆帖式七人(滿二人,蒙古五人),經承一人,掌管外藩各部刑罰,制訂蒙古律例,審理重大案件。
為了治理蒙古,清朝政府還於康熙年間制定了《理番院則例》,作為處理蒙古事務的法律依據,在乾隆和嘉慶年間,又在原來的《理藩院則例》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和補充,最後發展為五百二十六條,除《理藩院則例》外,還制定了《蒙古律例》。
理藩院作為管理清朝管理蒙古和其他少數民族的最高行政機構,從政治、經濟、軍事各方面嚴格控制著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