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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著物

地上附著物

地上附著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等),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樑等)及地上定著物(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的總稱。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將如房屋、水渠、路橋等建築物與構築物看成地上定著物,將如樹、竹、花卉、園林等看成地上附著物。

應用


財產主要分為動產、不動產和智力成果。
還有商品房和住宅之分。
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無法移動、或移動後會損害其用途和價值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地上定著物如房屋、道路、橋樑、牌坊,地上附著物如花草、樹木等。
動產和不動產是相對一般情況而言的
股票雖然是動產,但公司可能是無法移動或移動受到限制的;機器、設備雖然是動產,但移動也可能會減損其價值。牌坊通常被視為地上定著物,無法移動或移動後會損害其價值,但是,有特別紀念意義的牌坊,從破舊的老屋轉移到新建的博物館,沒準能賣出更好的價錢。
在解釋不動產登記制度就用到了地上附著物就是地上定著物的概念:
《物權法》全面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制度安排、不動產登記的種類、不動產登記的具體程序和責任等。不動產登記包括土地及其附著物,有的也稱定著物,包括建築、林木等。《物權法》不動產登記的規定將成為國土部門制定修改土地登記法規、規則的基本依據,也是今年10月1日之後,實施土地登記工作的基本依據。

其他概念


土地的定義

土地是地球表面陸地部分,包括海洋灘塗及內陸水域。

土地的特性

土地的兩重性(自然特性和經濟特性)土地作為生產資料而有別於其它生產資料的特性(自然本身產物/面積有限/永續性/不可移動)土地社會經濟屬性(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地產是財產權/土地具有準商品性/地產增值性)

土地和地產

土地即是資源又是資產(生產資料),而地產是土地資產(只有產權)不動產(或房地產)是指土地資產及其定著物。上面的地產中的定著物也就是土地上的附著物。

地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拆遷補償暫行條例
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其他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異地安置補助費
(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